一审判决被撤销发回重审:“未设遵守期限 即使违反也不能处罚”

韩联社

韩联社

View original image

大法院认为,如果在决定佩戴电子装置(电子脚环)时未确定佩戴期限,则该决定违法,因此即使违反了这一义务也不能据此予以处罚。


据法律界16日消息,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法官 Ma Yongju)撤销了此前以违反《道路交通法》(酒后驾驶)、违反《电子装置佩戴法》罪名判处被告人A某有期徒刑8个月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议政府地方法院重审。


A某因2014年6月违反《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被下达7年位置追踪电子装置佩戴命令。法院在2017年12月其刑满出狱后对其执行佩戴命令期间,于去年3月追加决定,将“不得在血液酒精浓度0.03%以上的状态下饮酒,并须配合保护观察官的正当酒精测试”作为附加遵守事项。


《电子装置佩戴法》规定:“在宣告佩戴命令时,可以在佩戴期间的范围内确定遵守期间,并可就特定时间段外出限制、禁止进入特定地区·场所及禁止接近等事项作出遵守命令。”


A某于去年4月在京畿道南杨州饮用1瓶烧酒后,接受保护观察所工作人员的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浓度为0.107%,因此被控违反饮酒限制遵守事项而被起诉。当时他还被指控在醉酒状态下驾驶约8公里路程。一审、二审均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但大法院以无罪方向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


大法院认为,法院向A某附加遵守事项时未确定遵守期间,存在问题。大法院解释称:“本案追加遵守事项未确定遵守期间,违反了《电子装置佩戴法》,属违法,因此不能以被告违反遵守事项为由对其进行处罚。”



大法院进一步指出:“保护观察官不得以违法的遵守事项为依据,要求被告配合酒精测试”,“基于此类要求所取得的酒精测试结果,也属于以违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能赋予其证据能力。”据此,大法院认为,依据该测试结果认定酒后驾驶部分有罪的原审判断同样错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