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判决]

大法院就利用推特的提及(@)功能,向特定对象发布具有性侮辱性的帖子一案判示:即使对方已将加害者账号拉黑,未收到通知,也应视为“到达对方”,从而构成《关于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的特例法》上的通信媒介利用猥亵罪。


推特标志。

推特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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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刑事第一庭(主审大法官 Shin Sookhee)于8月14日就因涉嫌违反性暴力处罚法而被起诉的A某一案的上诉审中,撤销了宣告无罪的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水原地方法院重审(2025都986)。


[事实关系]

A某于2023年5月在推特上与被害人发生争论,被害人将其账号拉黑后,A某便发布“进行性拷问吧”等引起性厌恶感的帖子,并在“@”符号后标明被害人的账号。


由于被害人已将A某账号拉黑,因此未收到相关通知,但其通过自己另一个账号进入A某的账号页面,查看了涉案帖子。


检方认为,A某以满足其性欲为目的,使被害人接收到足以引起其性羞耻感的帖子,遂提起公诉。


[争点]

是否可以将《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例法》第13条所称通信媒介利用猥亵中的“到达”认定为成立。


[下级审]

一审判处罚金200万韩元,认定有罪。


二审则认为,“由于被害人当时已将被告人拉黑,因此未收到关于该帖子的通知,后来是被害人自行搜索后查看帖子,难以认定该帖子已进入被害人的支配范围并处于可客观认知的状态”,遂撤销一审判决,宣告无罪。


[大法院判断]

然而,大法院推翻了原审判断,以有罪的趣旨撤销发回重审。


大法院将性暴力处罚法第13条中“到达对方”的含义解释为:“不仅包括对方实际上直接接触到引起性羞耻感的帖子等情形,也包括使对方处于能够客观上予以认知的状态。”


提及功能是一种指向特定账号用户并向其发送帖子通知的方式。


合议庭指出,即使被害人将对方拉黑未收到通知,只要通过搜索该账号即可轻易看到相关内容,由此认为,“被害人日后通过另行搜索行为查看该帖,仅属于犯罪成立之后发生的事后情节”,并称“原审对于性暴力处罚法所规定的通信媒介利用猥亵罪中‘使其到达对方’这一概念及其解释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已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因此作出上述判示。



安在明 法律新闻 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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