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财务造假将被处以相当于挪用、公款侵占水平的罚款
公司拟提高至1.5倍,个人最高至2.5倍
力争于明年上半年实施
针对会计造假行为的罚款上限将最多上调至2.5倍,制裁标准也将同步强化。
27日,金融委员会证券期货委员会表示,在召开第15次定期会议时,已提交并讨论了《强化会计造假制裁方案》。
本次方案是为具体落实李在明总统“为激活资本市场,必须根除资本市场不公平交易行为,恢复市场信任”的指示而制定的。
会计造假属于破坏资本市场信任、阻碍资本市场活跃的典型重大犯罪。故意粉饰财务报表往往与挪用公款、渎职、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欺诈性不正当交易等不公平交易行为密切相关。
就任后首次主持证期会会议的副委员长Kwon Daeyoung强调称:“破坏市场信任的虚假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造假犯罪,必须通过处以足以剥夺其经济诱因水平的罚款,予以严厉制裁。”
罚款:公司最高“1.5倍” 个人最高“2.5倍”
首先,证期会为严厉制裁重大会计造假,决定大幅强化罚款适用对象和金额,提高到足以消除粉饰会计诱因的水平。
对于篡改审计资料、隐匿和操纵等破坏市场信任的故意粉饰会计,将把罚款金额上调至与挪用公款、渎职、不公平交易关联案件相同的最高水平。具体而言,在量定制裁时,将违规内容(权重40%)的重要度从目前的“中”(2分)上调为“高”(3分)适用。如此一来,总体重要度得分提高,罚款适用基准率随之上调,从而导致实际罚款金额增加。
同时,如会计造假“长期”持续,将根据持续时间加重罚款。对于“故意”会计违规,如违规期间超过“1年”,则对超出部分每1年按“30%”比例加重罚款。对于“重大过失”会计违规,如违规期间超过“2年”,则对超出部分每1年按“20%”比例加重适用罚款。
为使对会计违规负有“实质”责任者能被处以合理水平的罚款,将对法律依据进行补充和完善。即使未从公司直接领取报酬,但如存在因粉饰会计而产生的▲私用金额 ▲挪用·渎职金额等“经济利益”,也可对其处以罚款。
若从关联公司(依据会计准则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集团)领取了报酬、分红等,也将把相关金额纳入“经济利益”范围。此外,若从关联公司(依据会计准则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集团)领取了报酬、分红等,也同样计划将相关金额纳入“经济利益”。
相反,对于虽参与会计造假,但罚款金额难以计算,或从社会通念来看金钱性报偿显著偏低的情形,将参考《资本市场法》等其他法律,设立并适用罚款“最低基准金额”。
还将强化对参与粉饰会计人员个人罚款的实效性。对于财务报表更正披露(减罚20%~30%)或赔偿损失(减罚50%)等事后补救努力所对应的罚款减免事由,将不适用于实施会计造假的“前任管理层”。同时,将把参与“故意”粉饰的公司相关人员罚款上限,从目前公司被处以罚款金额的10%上调至20%,提高一倍。
妨碍审计的处罚也将加重…积极审计则给予激励
对妨碍内部审计、外部审计以及会计审查·检查的行为,也将实施强有力制裁。原因在于,削弱会计监管制度的外部审计妨碍、阻挠当局审查·检查等违法行为持续反复发生。自2019年至2023年,外部审计妨碍年均达2.6件,自去年以来更增至6件。
当局计划,为确保会计监管体系正常运作,一旦发生“妨碍内部监管机构(审计委员会·审计)的会计监管”“妨碍审计人的外部审计”“妨碍当局对财务报表的审查·检查”等情形,将以与故意粉饰会计相同的水平实施严厉制裁。
此外,为从根本上改善公司内部会计信息生成体系,防止财务报表错误披露再次发生,将新设对多项过失违规事项情形的实效性制裁措施。具体而言,如过失指摘事项达3件以上,且合计违规金额超过重要度标准的8倍,将处以▲指定审计人(1~3年) ▲对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实施外部审计措施(1~3年)。
对独立、有效运作内部审计职能的公司,还将给予会计检查·制裁方面的激励。将制定有利于减轻公司及内部监管机构制裁的具体行为程序标准。根据内部监管机构防止会计违规的努力程度,新增在对公司及内部监管机构实施制裁时的减免依据。
对快速调查并更正会计造假的公司,也将减轻其罚款。如大股东和管理层已完全更换,新任且与会计造假无关的管理层▲迅速调查并更正以往会计造假 ▲更换负有责任的高管 ▲制定防止再发对策 ▲向当局报告、协商并配合后续检查等的情形,将扩大制裁激励措施,例如最高可“免除”罚款。与此同时,为使公司有机会重振与发展,今后也将考虑通过减轻或免除罚款,或以“限制证券发行”措施替代罚款。
证期会强调称:“将以明年上半年实施为目标,迅速推进制度改进”,“涉及法律修订的事项将于年内提交国会,而无需修法即可推进的施行令等事项,将于年内完成预告立法等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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