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流通法学会·韩国流通学会联合研讨会
专家对大规模流通业法修正案表示忧虑
“偏好安全的大企业产品,贫富差距将进一步拉大”
消费者退款要求或将受阻

在去年发生的 Tmon·Wemakeprice(合称“Timap”)卖家货款未结算事件,以及今年年初 Homeplus 突然申请企业重整程序之后,政府和政界正以缩短流通市场结算周期为中心推进相关动作之际,流通业界专家表示担忧称,一刀切式的法律修订反而可能煽动市场混乱。如果不考虑企业规模等因素,人为压缩货款支付时间,中小规模经营者的负担将加重,供货量减少与物流成本上升的压力增大,最终可能转嫁为消费者的损失。


韩国流通法学会与韩国流通学会26日下午在首尔麻浦区西江大学以“〈大规模流通业法〉中货款支付期限缩短的争点与课题”为主题共同举办特别研讨会,与会者正在合影留念。金兴顺 记者供图

韩国流通法学会与韩国流通学会26日下午在首尔麻浦区西江大学以“〈大规模流通业法〉中货款支付期限缩短的争点与课题”为主题共同举办特别研讨会,与会者正在合影留念。金兴顺 记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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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流通法学会与韩国流通学会26日下午在首尔麻浦区西江大学以“〈大规模流通业法〉中货款支付期限缩短的争点与课题”为主题,联合举办特别研讨会。


Yeongnam 大学法学院教授 Shim Jae‑han 在主题发言中指出:“如果直采结算周期较现行规定缩短,流通业者的现金流动性会受到抑制,只能减少采购量。这将导致中小供货企业的供货量减少,进而使损失扩散至中小和中坚流通企业。”他同时指出:“国内主要流通企业,相比受各类监管约束的国内供货商,更可能提高采购来自中国等海外卖家商品的比重,因为对这类卖家(支付货款)的负担相对较小且价格低廉。这将进一步演变为国内中小企业销售额下滑等竞争力下降的问题。”


韩国流通法学会会长、Korea 大学教授 Lee Hwang 也预测称:“如果机械地缩短结算周期,向流通卖场供货的企业因资金周转和库存压力问题,将更偏好知名度较高的大企业产品,而非中小企业产品,可能加剧‘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现象。”


也有意见认为,缩短结算周期可能直接给消费者带来损失。Shim 教授表示:“例如,消费者通过线上渠道购买商品时,以为是正品,事后却被确认是‘假货’或存在瑕疵。根据现行规定,在货款结算前的3个月内可以要求退货。但如果缩短结算周期,卖家可能在10~20天内拿到货款后就消失。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救济消费者在退款方面的损失并不明确。”


依据现行《电子商务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如发现该商品与标示、广告内容或合同内容不符,可在收到商品之日起3个月内,或自知悉存在问题之日起30日内行使撤销要约等权利。但如果提前支付货款,即便出现损失,也几乎没有合适的防范手段。


在去年7月 Timap 卖家货款未结算事件和 Homeplus 申请企业重整之后,政府与政界以防止平台入驻商家和供货企业受损为宗旨,接连提出修订《大规模流通业交易公平化相关法律》(大规模流通业法)草案,内容包括缩短线上线下流通业者的货款结算周期。


Sim Jae-han 英南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院教授26日在西江大学举行的、由韩国流通法学会和韩国流通学会共同主办的“根据大规模流通业法缩短货款支付期限的争点与课题”特别研讨会上进行主题发言。金興順 记者提供

Sim Jae-han 英南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院教授26日在西江大学举行的、由韩国流通法学会和韩国流通学会共同主办的“根据大规模流通业法缩短货款支付期限的争点与课题”特别研讨会上进行主题发言。金興順 记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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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如,在第22届国会中,Yoon Youngseok、Lim Miae、Kang Minguk、Oh Sehee、Kim Namgeun 等议员提出修法草案,核心内容是:以大规模流通业者和在线中介交易平台等为对象,自销售截止日起10~20日内结算货款;直采的情况下,自商品收货日起30~40日内完成结算。公平交易委员会也为防止 Timap 未结算事件重演,于去年10月表示将修订大规模流通业法。


按照现行大规模流通业法规定,直采的结算周期为自商品收货日起60日内;而在附带退货条件下,以赊购方式进货并销售后,扣除销售手续费再支付货款的特约采购,其结算周期为40日内。


Hoseo 大学经营学部教授 Jang Myeonggyun 当天在主题发言中强调:“Timap 和 Homeplus 事件引发了必须缩短结算周期的议题,但这些问题与其说源于货款支付期限,不如说是企业资金管理与内部控制问题所致。”他建议说:“与其适用统一的结算周期缩短,不如根据业态类型、采购方式等情况实行差别化适用;应在充分考虑线上与线下流通交易结构差异的基础上设计结算周期。”作为综合讨论嘉宾出席的 Keimyung 大学教授 Lee Hotak 也指出:“为了解决备受争议的货款未结算问题,在考虑缩短周期之前,可以通过托管(escrow·保证金寄存)、退款保证保险等制度性补充措施来应对。”



韩国消费者联盟事务总长 Jeong Jiyeon 建议称:“修订法案目前只把焦点放在保护供货商或经营者身上。为避免不利回到消费者身上,立法过程中有必要进行充分审慎的论证。”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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