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违反集体协议中“休假须在3日前申请”的规定,即使公司拒绝职工使用年假,也不能视为违反《劳动基准法》,大法院作出了这一判断。


首尔瑞草区大法院。联合新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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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20日消息,大法院第3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Oh Seokjun)维持了对因涉嫌违反《劳动基准法》而被起诉的釜山某市内公交公司代表A某作出无罪判决的原审判决。


在A某经营的公司担任公交司机的B某于2019年7月5日向公司申请“7月8日使用休假”,但代表A某以集体协议规定休假须在使用前3日申请为由,拒绝了该休假申请。尽管如此,B某仍表示将照常休假,并于7月8日未到岗上班。检方认为,A某不当限制劳动者的年休假权利,以违反《劳动基准法》嫌疑将其提起公诉。


一审和二审均认为,该公司集体协议的内容难以认定为对劳动者年休假权利的不当侵害,因而判处A某无罪。


代表以“3天前请假申请”违反集体协议为由拒批休假…最高法院判决“无罪” View original image

大法院也认为原审判断并无不当,驳回了上诉。尤其是,大法院首次提出了关于用人单位行使休假时间变更权的判断标准。大法院指出,对于“在劳动者申请的时间给予休假是否会对业务运营造成重大支障”这一问题,应综合考虑▲劳动者所承担工作的性质 ▲劳动者指定休假时间段的预期在岗人数及工作量 ▲劳动者提出休假申请的时间点 ▲是否有必要以及需要多长时间来确保替代劳动者等因素进行判断。



同时指出:“对于如线路客运汽车运输业这类运营准点性极为重要的业务,如果集体协议对劳动者提出休假申请设定了期限,而劳动者在无不可避免事由的情况下未遵守该期限即提出休假申请,从客观角度看,这将给用人单位在指定休假时间前确保替代劳动者带来困难,从而对该业务运营造成重大支障,有充分理由作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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