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院14日表示,将把《非清算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交换制度指引》的适用期限自9月起再延长1年。


金融监管院:“非清算场外衍生品交易指引延长1年” View original image

保证金交换制度是指,对于未在中央清算所(CCP)进行清算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交易当事人之间为管理违约风险和每日损益波动,事先相互交付担保品的制度。初始保证金是指在交易时点为应对交易对手未来违约风险而交付的担保品,变动保证金是指为管理每日敞口而交换的担保品。


适用初始保证金的金融公司共138家,其中隶属金融集团的有114家,比上一年增加3家。包括Daishin Securities在内的4家公司新纳入,KB Fintech 1家公司被剔除。适用变动保证金的对象共163家,其中隶属金融集团的有128家公司。德国巴登-符腾堡州立银行新被纳入,KB Fintech被剔除。


保证金交换制度的适用对象,原则上为对所有未在中央清算所清算的场外衍生品交易适用该指引。但以实物交割的外汇(FX)远期·掉期、货币互换(CRS)、实物交割商品远期交易等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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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机构为每年3月、4月、5月末非清算场外衍生品交易名义余额平均值达到基准金额以上的金融公司,对其自当年9月1日起适用1年。对于隶属同一金融集团的金融公司,将同一金融集团内所有金融公司的非清算场外衍生品交易名义余额合并后进行判断。


被排除在适用对象之外的机构包括不属于金融公司的普通企业、中央银行、公共机构或国际清算银行(BIS)等国际组织。此外,资产管理公司虽为指引适用对象,但集合投资工具、银行等的信托账户以及专业信用卡公司被排除在外。



为系统性管理因场外衍生品交易产生的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督院自2017年3月起实施《非清算场外衍生品交易保证金交换制度指引》行政指导。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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