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前行之路下
实效性讨论进入快车道
国家规划委员会·律师协会展开讨论
呼吁放宽程序的声音高涨

为确保实施已满20年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实效性,相关讨论正迅速推进。总统直属国政企划委员会与大韩律师协会一道,就激活集体诉讼制度进行了细致讨论。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本是以“只要一人胜诉,未提起诉讼的受害者也一并救济”为宗旨而设立,但有批评指出,由于程序过于繁琐,未能发挥对股价操纵、挪用公款、背信等行为进行事后监管的功能。


[Invest&Law] “应减少‘六审制’阶段,像美国那样扩大适用对象” View original image

据法律界13日消息,为了激活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有意见指出当务之急是“简化程序”。证券集体诉讼分为第一阶段的诉讼许可决定请求诉讼和第二阶段的本案诉讼,实行二元结构,事实上被批评为“六审制(诉讼许可三审+本案三审)”。舆论普遍认为,有必要从复杂的程序阶段开始大幅简化。现行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仅就是否开启诉讼一事,就必须闯过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关口。即便最高法院作出诉讼许可决定,真正决定实际赔偿金额规模的本案诉讼仍需再经历三审。


司法政策研究院的资料显示,截至2023年,从证券集体诉讼的诉讼许可申请日起至最终确定为止,平均耗时57.54个月(约4年8个月);自本案起诉日起至最终确定为止,平均耗时67.66个月(约5年7个月)。一名有证券集体诉讼经验的律师表示:“依照现行法律,对集体诉讼许可决定一旦提起即时抗告,就具有停止执行效力,导致本案诉讼无法推进”,“应当改为仅对不予许可决定可以提起不服,或者即便对诉讼许可决定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案诉讼程序也应当得以照常进行。”


作为韩国证券集体诉讼的蓝本,美国并未设立单独的诉讼许可程序,而是在一审阶段同时对是否允许提起集体诉讼以及本案实体作出判断。在这种情况下,诉讼与其继续拖至二审或三审,不如在一审阶段由双方当事人积极达成和解的情形更为常见。2020年,美国iPhone消费者针对苹果公司提起的集体诉讼中,苹果就在一审阶段与消费者达成和解,确定了双方均可接受的赔偿金额。


主张扩大集体诉讼适用范围的声音也在持续出现。有意见认为,不应将适用范围仅限于证券领域,而应扩大至信用卡公司信息泄露损害、企业合谋等损害程度可以普遍化的各个领域。有观点指出,有必要像美国等国家那样,将集体诉讼扩展到消费者、环境、人权等领域。例如,信用卡公司或移动通信运营商的个人信息泄露、金融机构的不当欺诈销售等广泛行为,都应纳入集体诉讼的适用范围之内。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存在有关企业经营会因此受到抑制的反对意见,但也有反驳认为,从“提升企业价值”和加强与股东沟通的角度看,这一制度是必要的。首尔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院教授 Jung Junhyuk 表示:“要促使企业强化与股东的沟通,不仅需要金融当局的事前监管,还需要股东诉讼这另一只‘翅膀’发挥作用。金融体系难免存在漏洞,而在韩国,相较于事前监管,一旦出现问题后通过诉讼追究责任的做法并不算活跃。”一名精通民事诉讼法领域的律师则表示:“随着围绕资本市场的利益相关方日益多元化,相比由企业以有限人力选择调查对象和处罚对象的行政监管,更有必要向集体民事诉讼方向引导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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