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损害金部分发回重审
大法院就2013年发生的SK海力士中国无锡工厂火灾一案,认定中国当地施工方成道建设的母公司成道ENG应承担连带责任。但驳回了驳回迟延损害金请求的原审部分。
据法律界6日消息,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法官 Shin Sookhee)在5家中国保险公司针对成道ENG提起的追偿金请求诉讼中,撤销了原审判决中关于迟延损害金的部分,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重审。
SK海力士于2013年7月与成道ENG的子公司成道建设签订了承包合同,委托其在中国无锡半导体工厂进行燃气供应设备安装工程。然而同年9月燃气管道发生火灾事故,导致工厂2500平方米被烧毁。SK海力士向中国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向SK海力士支付了因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及停工损失保险金8.6亿美元。
此后,保险公司以工厂燃气供应设备导致火灾发生为由,在中国法院起诉负责施工的成道建设。随后又以成道建设员工事实上受成道ENG指挥、监督为由,在韩国法院对成道ENG提起追偿金诉讼。
一审认定成道ENG负有用人单位责任,判令其向中国保险公司赔偿约1227亿韩元。但在二审中,赔偿金额被减至129亿韩元。二审认为,虽然应认定成道ENG对成道建设的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驳回了迟延损害金请求。
大法院认为,原审关于成道ENG对其子公司成道建设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判断是正当的。合议庭表示:“成道ENG作为成道建设的唯一股东,滥用股东权,在火灾事故发生后立即让成道建设进行巨额分红,从而逃避与火灾有关的赔偿债务,严重侵害了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方利益”,“原审根据中国公司法认定其对成道建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判断,并不存在误解股东连带责任范围等足以影响判决的错误。”
但在迟延损害金方面,合议庭指出:“原审应当结合中国判决的内容及中国法律相关规定,审查在本案中,原告对被告主张就成道建设的追偿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被告是否有义务自判决宣告之后支付相当于‘按两倍计算的债务利息’的迟延损害金”,“原审在未就此情形进行审理的情况下,就全面驳回原告的迟延损害金请求,其判断存在对中国法上迟延损害金条款适用的法律理解错误,且未尽必要审理义务,从而对判决产生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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