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1年至2020年进行对抗工会活动期间,未能保障金属工会的集体谈判权”

[最高法院判断]

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三星物产必须就2011年至2020年间未与韩国民主劳动组合总联盟下属全国金属劳动组合京畿支部三星支会(下称“三星工会”)进行的集体协商予以履行。判决认为,三星物产推举为对抗工会的“爱宝乐园工会”的设立属无效,因此在爱宝乐园工会活动期间未予回应的三星工会的集体协商要求,三星物产应当诚实履行。


最高法院民事第1庭(主审大法官 Seo Kyunghwan)于7月3日就全国金属劳动组合(诉讼代理人为法务法人 Yeoneu)针对三星物产提起的集体协商履行请求诉讼上诉审(2023다251718),作出维持原审原告胜诉判决的终审判决,称“被告应就原告的集体协商请求诚实进行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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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关系]

三星物产劳动者于2011年7月成立“三星工会”,并加入民主劳动组合总联盟下属全国金属劳动组合。三星工会自同年8月起,每年向公司方面发送要求进行集体协商的公文,但三星物产并未予以回应,而是与比三星工会早一个月、于2011年6月成立的爱宝乐园工会进行集体协商,并在截至2020年的9年间签订了工资协约等。


对此,全国金属劳动组合于2019年3月以爱宝乐园工会为对象提起工会设立无效之诉并获得胜诉,该判决于2022年6月确定生效。当时合议庭认为,“爱宝乐园工会是在用人单位为支配其组织或运营而实施的不当劳动行为下设立的,未具备劳动组合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应认定其设立无效较为妥当”。同时指出,“为维持无工会经营方针,一旦今后有自发工会成立,即以妨碍其活动为目的,在用人单位一方的全面计划和主导下设立该工会,用人单位经过自身审查程序选定包括第一届委员长在内的工会成员”等事实,作为上述判断的依据。


全国金属劳动组合又于2020年4月以三星物产为对象提起“应当参加集体协商”的集体协商履行请求诉讼,但由于三星物产于2021年同意进行集体协商,并于2022年4月签订了集体协约和工资协约,全国金属劳动组合遂变更诉讼请求主旨,要求就“2020年之前的集体协约及工资协约事项”也履行集体协商。


[下级审法院判断]

一审中三星物产一方胜诉。一审合议庭认为,“在工会的协商请求事项中,即便签订新的集体协约,也存在无法追溯适用而加以遵守的部分”,“关于工资的部分,是要求事后变更既往法律关系,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能被允许”。


但二审推翻了一审判决,认定“三星物产有诚实参加协商的义务”,判决全国金属劳动组合胜诉。二审合议庭指出,“爱宝乐园工会是为妨碍三星工会的成立并支配其组织或运营而由用人单位实施不当劳动行为设立的对抗工会,未具备宪法及劳动组合法规定的实质要件”,“三星工会是三星物产事业场所内唯一符合劳动组合法要件的工会,因此有权向三星物产请求履行集体协商”。


合议庭接着表示,“工会与公司方面签订就工资或工作时间等劳动条件标准予以追溯同意或批准的集体协商也是可能的”,“但其效力仅及于在集体协约施行后仍在职劳动者,对于在集体协约签订前已离职的劳动者,则不发生效力”。同时判断称,“本案协商事项属于义务协商事项,而三星工会在本案对象期间(2011年至2020年)是唯一可以请求进行集体协商的工会,因此,仅以三星工会所求协商事项系关于既往劳动关系为由,难以认为其被排除在义务协商事项之外,或认定其协商请求已无实际利益”。


[最高法院判断]

最高法院认为,三星物产应就2011年至2020年的集体协商事项与全国金属劳动组合诚实进行集体协商。


合议庭指出:“原审不论既有集体协约效力与否,即认定三星工会可以就过去期间的劳动条件等进行协商,并不妥当”,但同时表示,“爱宝乐园工会并不具有作为享有包括集体协商权在内的劳动三权主体的工会地位,因此其在2011年至2020年间签订的集体协约及工资协约在劳动组合法上不具有效力”。


合议庭接着判示称:“作为在事业场所内唯一可以行使集体协商权的工会,三星工会虽已合法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但存在其集体协商权未获保障的特殊情形”,“原审认为三星物产对本案协商事项负有集体协商义务,其结论正当”。



记者 Hong Yoonji 《法律新闻》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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