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的判断]
在公寓认购中签后因未能签订供应合同而产生预备入住者的房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代表及法人,因未经过公开募集程序而将该部分房源任意供应给家人或熟人,被判处罚金,现已确定生效。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审判长 Kwon Youngjun 大法官)于6月26日维持了原审对以违反《住房法》罪名被起诉的A房地产开发公司代表B及副社长C各判处罚金700万韩元的判决(2024都16888)。A公司法人被判处罚金500万韩元,接受公寓供应的B等人的家属及2名熟人各被判处罚金300万韩元,均已确定生效。
[事实关系]
A公司为在全罗南道顺天市某公寓进行新建及供应,签订了土地信托合同,并于2020年10月获得顺天市厅对入住者募集公告的批准后发布了入住者募集公告。该公寓一般供应认购条件的对象为居住在顺天市、全罗南道及光州广域市的年满19周岁以上人员。此后,2020年11月完成了认购程序及预备入住者选定程序,并签订了分销合同。该公寓一般供应认购竞争率为46比1,未签约房源认购竞争率高达70比1。因认购中签取消或放弃签约而产生的未售出共95户,按照顺序供应给75名预备入住者。剩余20户因无更多预备入住者而处于未供应状态。
检方认为,作为公寓实施业务总负责人B及分销业务总负责人C,明知剩余未签约房源20户应通过公开募集程序供应,却任意供应给家人或熟人,从而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方法使其取得依《住房法》建设、供应的住房,遂对二人提起公诉。
[下级法院的判断]
一审认定B等人的犯罪事实成立。一审合议庭表示:“B与C未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而是仅将本案共同住宅中无预定入住者的20户任意供应给他们本人或董事、外包业者等的家人或熟人,有理由认定属于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方法使其取得住房的行为。”
二审合议庭亦认为一审判断妥当,驳回了B等人的上诉。
[最高法院的判断]
最高法院同样采纳了原审判断,驳回上诉。合议庭指出:“《关于住房供应的规定》中就住房供应,对未售出房源与未签约房源的供应程序作了区分”,“该规定第28条第10款第1号规定,‘在选定入住者后仍有剩余住房的,可以按照先到先得的方式选定入住者’,这是就未售出房源,即认购未达到住房供应量,致使在选定入住者后仍有剩余住房的情形,规定的入住者选定例外。”
合议庭接着指出:“相反,该规定第26条第5款规定,‘事业主体在已被选定为入住者的人当中,如有中签被取消、未签订供应合同或解除供应合同的,在经过一定期间后,按照顺序供应给预备入住者;如无预备入住者,则可以向成年人按照一人一户标准公开募集的方式,由事业主体另行确定供应方法进行供应’,从而对未签约房源,即认购已满足住房供应量并已选定入住者,但因未签约、取消、解除等后发事由而产生的剩余住房的供应程序作出规定。”并补充称:“因此,在出现未签约住房且不存在预备入住者的情况下,事业主体必须制定遵守‘向成年人按照一人一户标准公开募集’程序内容的供应方法,以供应该未签约房源。”
合议庭判示:“被告人B、C在未履行公开募集程序的情况下,仅将该部分房源任意供应给他们本人或董事、外包业者等的家人或熟人,有理由认定属于《住房法》第65条第1款所规定的‘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方法使其取得住房的行为’,据此认定被告人公诉事实有罪的原审判断并不存在法律适用错误。”
记者 Hong Yunji 法律新闻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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