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人担忧因《商法》修订加重企业财务负担、今后可能对信用评级产生负面影响的同时,国内证券公司给出的判断是,《商法》基本方向本身在企业信誉度层面反而具有积极意义。


Hana证券研究员 Kim Sangman 30日通过题为《从债券与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视角看〈商法〉修订》的报告表示:“从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视角来看,本次《商法》修订的宗旨在于缩小控股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方(包括一般股东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鸿沟。”


Kim研究员首先指出:“如果说(于本月22日公布的)本次《商法》修正案多少带有一定抽象性和象征性,那么今后将推进的(第二阶段《商法》)修订方向中,则有更可能对包括股票市场在内的资本市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条款在排队等待。”他提及,“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就是股息分离课税与库存股强制注销。”


他表示:“在扩大股东回报的过程中,不可避免要认真审视的问题,正是与债权人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因为随着股息扩大、回购库存股等导致现金流出增加,企业的财务负担会加重,同时可能伴随名义负债率上升等情况。”据悉,韩国企业评价公司近期也公开发布了报告,表达了类似忧虑,即在通过《商法》修订强化一般股东权利的过程中,债权人权利可能被削弱。


不过,Kim研究员同时驳斥称,如果考虑到《商法》所规定的本来宗旨,本身就以《商法》修订引发债权人权利受侵害的可能性来展开讨论,反而可能是自相矛盾。他强调:“《商法》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上,基本上具有两项原则。第一,债权人的权利应优先于对公司财产仅负有限责任的股东权利。”


他接着表示,第二项原则是:“作为后顺位的股东,具有尽可能多地将公司财产向公司外部转移的动机,因此在利润分配决议方面,法律要求具备程序性要件以及可分配利润存在这一实质性要件。如果因本次《商法》修订等引发的资本结构变化对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那么债券市场本身很可能会启动相应的制衡机制,以缓和这种影响。”


据此,有观点指出,不能简单认定股东友好型经营必然与损害债权人利益相连。Kim研究员表示:“在维持适当水平财务稳健性的前提下实施的股东友好型经营,可以视为从可持续性视角出发所做出的合理经营决策。若这一点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或信誉度,也可能提高企业信用等级。归根结底,这是‘程度’的问题,其基本方向本身在企业信誉度层面很有可能发挥积极作用。”


同时他也指出:“若将维持这种适当性完全交由各个企业自行把握,终究难免会存在不安与质疑,因此今后有必要通过相关法律的细化施行令等进行补充完善。”他建议,适当借鉴海外主要国家为维持强化股东权利与保护债权人之间平衡而设置的各类制度装置。



此外,他还补充表示,目前有必要核查库存股持有比例较高企业的财务杠杆(负债率)等情况。Hana证券以Infostock统计的截至3月底库存股持有比例排名前100家企业为对象,对其负债率分布进行分析的结果显示,负债率在100%以下的企业有77家,占据绝对多数;负债率超过200%的企业为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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