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放贷公司今后或无法恢复债务时效…金融委将推进逾期债权管理制度
召开个人逾期债权管理实况现场座谈会
利用贷款公司支付命令制度让债务时效复活
金融委着手完善逾期债务相关制度
金融当局为保护逾期债务人,正着手推进制度改善。由于本月24日大法院时隔58年变更了与债权催收相关的判例,当局预计将首先纠正此前贷款公司利用支付命令制度使债务时效复活、进而开展催收行为的惯例。
金融委员会表示,29日由副委员长Kwon Daeyoung主持,在庶民金融振兴院召开了“掌握个人逾期债权管理实态及探讨改善方向的现场座谈会”,并在会上广泛听取了意见。
Kwon副委员长表示:“在贷款发生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处于水平、互惠的关系,但在逾期阶段则并不对等”,“今后在整顿与个人逾期债权管理相关的制度时,将以债权人与逾期债务人之间不对等的权力关系为前提,从更加充分保护债务人的方向进行完善”。
会上还讨论了大量持有脆弱借款人债权的贷款公司在债权收购方面的现状。目前,逾期债权大致按照“银行及信用卡公司 → 储蓄银行及专业资产管理公司(AMC)→ 大型收购债权催收公司(贷款公司)→ 小型贷款公司”的顺序被转让出售。
金融研究院博士Lee Sujin指出:“迄今为止,与其说是从‘债务人保护’角度,不如说是从‘财务健全性’角度构建了规制体系”,“在美国,出售债权的金融公司被赋予对债权受让方进行彻底事前调查的义务,并在出售之后也负有对债权受让方的健全性等进行持续监测的义务”。
金融监督院相关人士表示:“金融公司通过出售逾期债权,轻易规避了对客户的保护责任,同时却在最大化回收价值”,“由于反复转售,越是偿还困难的人,所面临的催收强度反而越大,这就产生了问题”。
对此,首尔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院教授Lee Dongjin强调,有必要引导收购债权催收公司的健全经营。Lee教授建议:“为改善这类问题,有必要就过去在《个人债务人保护法》立法过程中被排除在外的与消灭时效相关的债务人保护制度重新立法”。
金融委员会计划对当天现场座谈会上提出的建议事项和政策课题逐项进行审查,并持续召开专家座谈会。同时,将通过对比海外案例与我国制度,推进改进金融公司个人逾期债权管理的方案,包括限制不加节制延长消灭时效及使时效复活的惯例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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