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法》施行令修正案获国务会议通过
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组合等风险投资主体的登记及运营监管和行为限制要件得到放宽。为激活并购(M&A)而设立的相关条款也进行了整顿。
中小风险企业部表示,为改善风险投资制度并放宽监管而制定的《促进风险投资法实施令》修正案已于29日在国务会议上获得通过,将于公布后立即施行。
从主要修订内容来看,首先是为扩大风险投资及风险基金的设立,放宽了登记和运营要件。通过放宽专业个人投资者的登记条件,提高个人参与风险投资的可达性。此外,在个人投资组合和风险投资组合登记时,增设了外国投资者无需另行换汇即可以美元出资的依据,从而在海外资金流入风险投资时提高便利性。
为推动民间风险母基金的设立,将最低设立规模从1000亿韩元下调至500亿韩元。此外,当民间风险母基金向组合成员人数被限制在49人以下的个人投资组合出资时,对其组合成员人数的统计方式进行改进,由此前将母基金全体组合成员数合并计算,调整为按1人计算。除创业企划者直接选拔或培育的初创企业外,还允许其向预备创业者等进行以取得经营控制权为目的的投资,这是为创业企划者通过设立子公司方式进行投资提供可行基础。
为提高投资自主性,也进行了监管改善。当风险投资组合等所投资企业事后被纳入限制相互出资企业集团时,将废除5年内必须出售持股的义务,以支持投资资金的顺利回收。另外,若持有股份的创业企划者因登记为风险投资公司、新技术事业金融公司而持有金融公司股份,鉴于此属非故意违反行为限制的情形,将给予9个月的宽限期以便其处置股份。
同时,在计算并购基金的投资义务比例时,不仅将企业收购金额纳入计算,还包括向收购方企业提供的贷款;并在风险投资公司与新技术事业金融公司等风险资本进行并购时,如因取得非营业用不动产等而构成违反行为限制的情形,将给予宽限期以便其予以消除,从而引导并促进顺利的并购活动。
Han Seong-sook 中小风险企业部部长表示:“此次实施令修订将成为扩大流入风险投资和初创企业的投资资金、激活风险投资生态系统的契机”,并称“为实现跃升为风险投资四大强国的目标,今后也将继续与业界沟通,积极推进必要的投资监管放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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