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州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有过5次酒后驾驶前科的30多岁男子在二审中获减刑并被判处缓刑后,仍再次饮酒后驾车,最终被判处实刑。


据联合新闻社27日报道,清州地方法院刑事第5单独合议庭(审判长 Kang Geonwoo)以酒后驾驶罪名,判处30多岁男子A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


A某被指控于去年7月5日早上8时38分左右,在忠北镇川郡光惠院面饮酒后驾驶自己的小轿车。他自2010年至2020年因5次酒后驾驶受过处罚。经调查,他在缓刑考验期间再次酒后驾驶。

清州地方法院全景

清州地方法院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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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指出:“被告人过去因酒后驾驶被判处实刑,但在二审中获减刑改判缓刑得以出狱,尽管有这样的前科,仍再次实施酒后驾驶。”随后就宣告实刑的理由说明称:“若再次对被告人给予缓刑等从轻处理,无异于法院将无辜生命置于酒后驾驶的威胁之中”,“因此宣告实刑在所难免”。


近期,习惯性酒后驾驶的司机被判处实刑的案例接连出现。


本月20日,全州地方法院第3-1刑事部(审判长 Park Hyeni)在对因违反道路交通法(酒后及无证驾驶)被起诉的B某(57岁)一案的二审中,驳回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的原判。B某被控于去年12月23日晚9时56分左右,在未取得驾驶证、血液酒精浓度为0.058%(吊销驾照标准)的状态下,在群山市一条道路上驾驶约600米。甚至在因该起酒后无证驾驶被查处并前往警察局出席调查时,他也是亲自驾车前往。此前,B某在同年5月因酒后驾驶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



二审合议庭表示:“被告人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超过20年,多次重复实施与交通有关的犯罪”,“即便考虑到被告人的饮酒程度并不严重,也不能认为一审量刑超出合理范围而属不当”,据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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