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严修订商法]②强化电子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制·3%规则……“不确定性上升,企业需提前应对”[Choi Seokjin的Law & Biz]
电子股东大会结果愈发难预测
3%规则生效 经营权防守或将更困难
须制定更精细的应对方案
累积投票制与分离选举扩大会很快修法
最近修订的商法中,除了董事对股东的忠实义务之外,还就电子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等作出了多项旨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但会加重企业经营负担的规定。
执政党方面表示,此次修订中被予以缓期适用的“集中投票制义务化”“扩大分离选任审计委员”条款,也将很快通过追加修正案予以处理。
在财界呼吁制定维护经营权的补充对策之际,专家建议,企业有必要采取先发制人的应对措施,以化解不断上升的不确定性。
电子股东大会的引入与义务化
修订后的商法允许上市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召开电子股东大会。同时,资产规模达到一定标准(授权由总统令规定)以上的上市公司被义务要求召开电子股东大会。
与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大流行之后部分企业引入的“旁听型电子股东大会”不同,本次引入的电子股东大会中,通过线上参加大会的股东被视为出席大会,并可实时参与议事进程及表决。
新设的电子股东大会条款将自2027年1月1日起根据附则施行。关于必须召开电子股东大会的企业范围,将由总统令予以规定;在立法过程中曾讨论以“资产总额2万亿韩元以上”的企业为对象,预计大致将有200家以上企业适用修订后的法律。
系统建设与现场彩排为必需
从企业立场看,须在明年之前建成能够实时收发股东大会会场视频和音频的系统以及电子投票系统。还需要采取保护个人信息的技术性措施。
还必须制定应对程序,以防有人盗用他人名义行使表决权,或因通信故障导致部分股东的投票被遗漏。另外,法律规定可按照总统令的具体规定,将电子股东大会运营委托给外部机构,韩国证券集中保管结算公司(KSD)被视为有力候选机构。
法务法人世宗的律师 Lee Sukmi 表示:“从企业角度看,为避免出现程序瑕疵问题,在构建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后,必须经过计票与流程模拟以及事前现场彩排。”
股东大会结果更难预测
引入电子股东大会后,股东大会结果将比现在更难预测。尤其是如果在后续商法追加修订中将“集中投票制”也义务化,结果的不可预测性将显著提高。
这位律师表示:“迄今为止,通过委托书审查过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区分友好股东和非友好股东,从而事先预测表决结果;但在电子股东大会的情况下,很难事先掌握远程接入股东的表决权行使方向,股东大会结果的可预测性势必下降,因此需要从委托书分析战略转向实时出席应对战略。”
审计委员选任与解任‘3%规则’强化
根据商法,在选任或解任审计委员时,持有超过扣除无表决权股份后的已发行股份总数3%的股份的股东,不得就其超过部分股份行使表决权,此举旨在防止大股东施加过度影响力。
迄今为止,仅在最大股东选任或解任“非独立董事身份的审计委员”时,才将其与特殊关系人等所持股份合并计算。但根据本次商法修订,无论被选任或解任的审计委员是否为独立董事,最大股东今后都必须将其与特殊关系人等所持股份合并计算持股数量。该规定将在公布后1年开始施行。
中小股东进入董事会的可能性大增
随着对最大股东表决权行使的限制范围扩大,公司要选出自己心仪的审计委员将更为困难,相反,由中小股东推荐的人选当选为审计委员的可能性大幅增加。
财界担忧,随着中小股东进入董事会的可能性提高,董事会上披露的议案、公告前的信息等公司重要信息外泄的风险也随之上升。
尤其是,股东提案权、会计账簿查阅及复制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等中小股东权利,将能够以更精细、更缜密的方式行使,引发经营权防御将愈发困难的担忧。随着“3%规则”的强化,因“未达表决定足数”而无法选任审计委员的情形,预计将比现在更多。
这位律师表示:“有必要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来强化审计委员的资格要件,或事先扩充能够获得股东支持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库。一旦出现委托书争夺战(Proxy Fight),应当确保‘白衣骑士’,并强化就表决权代理行使的劝诱活动。”
这位律师还补充称:“为防止公司重要信息被无节制地传递给第三方,有必要要求个别董事提交保密承诺书等文件,提醒其对公司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同时,也可考虑通过引入执行董事制度或在董事会内设立单独委员会等方式,对敏感信息进行管控。”
独立董事任命比例上调至三分之一
修订后的商法将原有的“社外董事”更名为“独立董事”,并将其定义为“作为社外董事,能独立于内部董事、执行董事及业务执行指示人履行职能的董事”。
同时,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义务任命比例,从董事总数的四分之一上调至三分之一。对于大型上市公司,与修法前相同,仍须将“董事总数的过半数”任命为独立董事。
该规定将在公布后满1年的日期起施行。由于现任社外董事依据修正法附则被视为独立董事,因此预计自2026年7月之后新任命的社外董事将以独立董事身份登记。有必要对章程中关于社外董事及其比例的条款进行修订。
这位律师表示:“如未能满足三分之一这一要求,可能会因‘公司治理结构不达标’而被指定为管理对象公司,需予以注意。相关资格限制有可能被进一步强化,具体细节将由施行令规定,因此有必要持续关注施行细则的修订情况。”
集中投票制引入与扩大分离选任审计委员
在本次修订中,为保护中小股东权利而讨论的▲集中投票制义务化 ▲扩大分离选任审计委员方案,暂时被排除在外,但很可能会在下一轮商法修订时被纳入。
集中投票制是指在选任2名以上董事时,股东可就其所持每1股股份,按将要选任的董事人数获得相应数量的表决权,并可将该表决权集中行使于某1人身上的制度。
在适用集中投票制的情况下,即使未能获得出席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也会按得票高低依次选任为董事,因此有利于中小股东集中选票,选出其心仪的董事。
现行商法对上市公司予以特别规定,允许其通过章程排除集中投票制,但在下一轮商法修订时,很可能会加入条款,明确禁止通过章程排除集中投票制。
审计委员分离选任,是指不再在已选任的董事中选出审计委员,而是将将要担任审计委员的董事单独分离选任的制度。与一揽子选任方式相比,其在3%规则适用下,对大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效果更大。目前,关于将至少分离选任的审计委员人数从1名增加到2名,或对全体审计委员实行分离选任的方案,已进行了讨论。
这位律师预测称:“从企业立场看,可能会考虑通过先发制人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将董事人数增至章程规定的上限,或实行错期任期制等方案。”
*电子股东大会
指部分股东不亲自到召集地点出席,而是在远程地点通过电子方式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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