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盲区下食材超市违规横行…主管部门却相互“踢皮球”
获批农水产品直销点却公然售卖工业品
无视流通与建筑等法律违规相互推责
附近传统市场和中小流通企业受损如滚雪球
“任由恶意利用放任不管恐致恶性循环…亟待完善法律”
在获得主管地方自治团体批准设立农水产品直销场后,一些业者变相经营准·大型卖场(食材超市)等,对周边商圈造成负面影响的案例不断增加,亟需进行制度整顿。
即便实际上按大型卖场方式运营,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条款予以制裁,相关法律被肆意钻空子,而主管当局事实上却在推卸责任、袖手旁观,被指反而在扩大受害规模。
4日,据丽水市和流通业界等方面消息,位于丽水市突山邑的A食材超市于去年7月依据《农水产品流通法》获得丽水市批准,使用性质为“农水产品直销场开发行为及建筑许可销售设施”。
A公司既然获得了农水产品直销场的使用批准,就必须依照相关法律,只能销售农、林、牧、渔等产品。然而,该处却堂而皇之地以变通方式经营,流通和销售非农水产品以及工业制成品、生活必需品、酒类等。
尤其是,A公司入驻的用地属于第一类居住区,根据《国土规划法》(丽水市城市规划条例),销售设施的建筑面积应在2000平方米以下,但经确认,其总建筑面积却在9400平方米左右。
由于这种变通经营方式,附近的丽水校洞市场和中小流通企业正在诉苦称遭受直接和间接损失。
像A公司这样要获准为准·大型卖场,根据《流通产业发展法》本应履行商圈影响评估、交通影响评估、地区共生协约、消防安全标准等程序,但该公司是依据《农水产品流通法》取得使用批准,从而免去了所有上述程序。
更有甚者,关于该公司存在变通经营的问题,几乎每天都有大量投诉涌入,但本应负责管理和监督的主管当局却一再相互推诿责任,反而在扩大损失。
农林畜产食品部有关人士表示:“《农水产品流通法》只是在农水产品直销场中确定政府支援对象,对营业范围等并无规定”,“对于营业范围等变通经营,须由许可主体(丽水市)检视其适用于各地区、各业种、各营业场所的相关规定。”
对此,丽水市有关人士表示:“由于该公司销售工业制成品和生活必需品等,我们将其视为商店,因此已依据城市规划条例向该公司发出行政整改命令的事前通知”,“农水产品直销场可在1万平方米范围内经营卖场,我们判断其是在利用这一点搞投机式经营。”
丽水市一名市议员表示:“该公司在首次取得使用批准后,又非法扩建并运营,不仅在流通行为方面,在建筑方面也存在违规事项”,“《流通产业发展法》中并无禁止销售非农产品的工业制成品或生活必需品的条款,因此对销售行为缺乏适当的制裁手段。最终需要进行权威解读,在此期间产生的损失则全部被转嫁给周边小商圈”,他指出。
就此,A公司有关人士解释称:“关于相关投诉(变通经营)我们确实收到了很多,但在行政审判中得出‘缺乏制裁依据’的结论后才继续经营”,“在全国范围内,农水畜产品卖场销售工业制成品的业者很多,但此处的投诉尤其多。我们公司追求的是薄利多销,并非谋取暴利,而是为了稳定丽水物价。”
有意见指出,像A公司案例这样,以变通方式经营食材超市在全国范围内盛行,亟需提供制度性支撑以实施监管。实际上,部分食材超市将各门店建筑面积控制在1000平方米以下,分散建在多个地点,伪装成不同的营业场所经营。也有的将各建筑面积控制在3000平方米以下,使单栋建筑的年销售额低于1000亿韩元,从而规避被认定为准·大型卖场的条件。
根据现行《流通产业发展法》和《大型流通业法》,一旦被归类为大型超市,将受到每月强制休业2日、上午10时以后开门营业、禁止在传统市场边界1公里范围内新设卖场等监管。
此外,部分食材超市为规避“年销售额超过30亿韩元时限制使用地区商品券”的规定,每年更换经营主体搞变通。即便年销售额超过100亿韩元,只要次年变更经营主体,就会被归类为新卖场,从而可以继续接受地区商品券。
一位流通业界人士表示:“目前食材超市事实上处于监管死角,由此导致周边传统市场和个体商户的销售额下滑,恶性循环不断重演”,“如果此类案例继续被放任不管,恐将引发更多新的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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