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光实业“黑箱”发行EB惹争议…金监院下达更正命令(综合)
金监局指出“存在重大遗漏”
第二大股东申请中止违法行为的临时处分
继第二大股东就泰光产业的可交换公司债(EB)发行计划提起法律应对之后,金融监督院也踩下了刹车。外界指出,该计划在处置对象等方面存在重大遗漏。市场部分人士还批评称,这是为规避《商法》修订而采取的“钻空子”手法。
金融监督院1日公告称:“对泰光产业提交的有关可交换公司债发行决定的审查结果显示,申报书内容中对发行相对方等事项存在重要遗漏,因而对其下达更正命令。”
此前,泰光产业于上月27日通过董事会决议,拟以公司全部库存股(持股比例24.41%)为交换标的,发行规模达3200亿韩元的可交换公司债。但由于未记载EB认购对象等信息,引发争议。根据现行法律,向股东以外的对象发行可交换公司债时,董事会必须明确交易相对方、发行条件等事项。
金融监督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资本市场法》,上市公司在处置库存股时,必须由董事会就处置对象作出决议,但泰光产业却未予披露处置对象”,“筹资用途也不明确,公司有必要就相关事项进行清晰审查,因此下达了更正命令。”
作为泰光产业第二大股东的Trusston资产运用也反对称,此举是“钻空子且违法”。以库存股为交换标的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在行使交换权时,实际上与对第三方定向增发新股产生同样效果。有意见指出,这将不可避免地严重侵害现有股东的利益。
Trusston资产运用当日表示,已于上月30日向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申请对泰光产业董事的违法行为予以停止的临时处置。Trusston方面批评称:“将影响经营控制权、比例高达24.41%的大规模库存股,以仅相当于每股净资产价值四分之一的价格处置,存在背信嫌疑”,“如果强行推进可交换公司债发行,泰光产业不仅将因低价出售库存股而遭受巨额财产损失,还会在重视透明度和责任性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遭到破坏,并在资本市场上面临声誉受损等难以弥补的损害。”
市场上有批评认为,泰光产业是在《商法》修订前公然采取“花招”,侵害股东利益。韩国企业治理论坛当天在评论中以泰光产业为例指出:“在《商法》修订前,靠牵强附会式的信息披露,公然试图侵害普通股东利益的行径,实在荒唐。这类行为都应被纳入‘一次犯错即出局’的对象。”
该论坛表示:“泰光产业原本从事石油化学和纤维业务,却突然声称需要3200亿韩元,拟以库存股为标的发行可交换公司债,理由是正在检讨美妆、能源、不动产业务”,“但这只是口头说说而已,根本没有任何具体计划或准备。”随后又反问:“如此公然无视市场的厚颜行为,怎么能在资本市场上大行其道?”并主张:“正因为如此,才更有必要通过集中投票制义务化、扩大审计委员分离选举等措施,尽快恢复已跌至谷底的董事会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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