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剥夺适法性审查机会,如无正当事由即属违法”……首次阐明此法律原则

在向纳税人征税时,如果税务机关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拖延程序,直到征税除斥期间届满前夕才发出税前预告,随即作出税务处分,那么该征税处分在程序上属于违法,最高法院作出了这一认定。最高法院刑事第2部(审判长 Park Youngjae 大法官)在纳税人A某针对铜雀税务署长提起的资本利得税征收处分取消诉讼上诉审(2025두33014)中,于6月5日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审部分支持原告胜诉的判决。本案是最高法院首次就“税务机关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于除斥期间临近届满时才发出税前预告通知,导致纳税人丧失税前适法性审查机会时所产生的程序瑕疵”明确阐述法律判断的案例。

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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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关系]

铜雀税务署在距离国税征收除斥期间届满日2022年5月31日尚不到一个月的5月2日,向A某发出了关于资本利得税的征税预告通知。随后并未经过作为事前审议程序的税前适法性审查,而是在一周后的5月9日立即征收了资本利得税。铜雀税务署接收本案相关征税资料等的时间是2012年8月3日。A某以征税处分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处分。


[争点]

争点在于:税务机关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长期怠于履行征税行政职责,仅在征税除斥期间届满在即之时才迟延发出税前预告通知,从而剥夺纳税人进行税前适法性审查的机会时,随后作出的征税处分是否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下级法院判断]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但二审认为本案征税处分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属违法,判决原告胜诉。二审合议庭指出:“被告以距离国税征收除斥期间届满日剩余时间不足3个月为由,未经过税前适法性审查程序,直接发出税前预告通知,并在一周后作出本案征税处分”,“被告接收征税资料等的时间为2021年8月3日,而发出税前预告通知的时间是2022年5月2日,其间并无证据表明被告就对原告是否征收资本利得税进行过审查或调查相关事实。”同时指出:“考虑到当时并不存在尚需进一步调查的情形等因素,只能认为被告在无其他特别理由的情况下拖延了后续程序,不能认定存在导致税前预告通知不得不延迟的正当事由”,“本案处分因剥夺税前适法性审查机会而存在程序瑕疵,属违法。”


[最高法院判决]

最高法院称:“原审在对《国税基本法》相关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征税除斥期间以及举证责任归属等法律问题上,并不存在误解法律的错误”,从而维持了原审判决。



安在明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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