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期限限45天…期限紧迫引发舆论

光州商工会议所全景。

光州商工会议所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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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州商工会议所28日表示,近期已向韩国公共采购厅提出建议,称“多家供应商合同(MAS)制度的部分运营规定,未能充分反映实际采购现场的条件和企业的现实情况”,并建议改进该制度以提高实效性。


多家供应商合同制度,是指韩国公共采购厅与多家企业签订单价合同后,由需求机构在“国家采购网综合购物商城”中直接选择已登记的品目进行采购的一种方式。作为支持中小企业进入公共采购市场的核心制度,截至今年5月,共有1.2762万家企业就91万3,119个品目签订了合同,前一年度的供应实绩约达18.6万亿韩元。


光州商工会议所指出,尽管多家供应商合同制度已成为中小企业成长的基础,但部分运营规定仍未能充分反映采购物资的特性和行政现实。


典型案例是移动式厕所等单笔金额从数千万韩元到上亿韩元的高价品目。此类品目在签约后,从现场实测、图纸设计、审批、制作到安装,需要经过复杂程序,但交货期限却被限制在45天之内,现场普遍认为交货期限过于紧迫。


当然,通过与需求机构协商可以延长期限,但由于需要提交各类证明材料并履行内部行政程序,企业的行政负担大幅增加,因此有必要使交货期限更加符合实际。


此外,多家供应商合同制度的第二阶段竞争基准金额自2005年制度引入以来,约20年间一直维持在1亿韩元,从未调整,这一点也被指出是问题。第二阶段竞争是综合评估技术实力和价格等因素来选择供应企业的方式,适用于发包金额在1亿韩元以上的项目。然而,由于未能反映物价上涨和采购环境变化,被分析为在引导以技术竞争为主转而变成以低价为主的恶性价格竞争。


对此,光州商工会议所提出意见称,有必要将仅限中小企业之间竞争产品的第二阶段竞争基准金额从1亿韩元上调至2亿韩元,并且现行规定中,若需求机构在30日内对同一品目重复发包,即被视为规避第二阶段竞争而限制发包,这一规定也需要改进。


实际上,即使同一机构内不同部门因不同业务目的分别进行发包,也有大量案例是以机构为单位将发包金额统一合算而受到限制,从而引发供应进度受阻、行政延误、生产计划混乱等多种低效问题。


光州商工会议所表示:“在业务目的或发包部门明确区分的情况下,应当予以例外认可,基准金额的合算也有必要以业务目的或部门为单位,而非以机构为单位进行适用”,并称“此次制度改善建议,旨在减轻供应企业的负担,提高需求机构的采购效率”。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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