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年金研究院报告
“以荷兰CDC模式改革较为适当”
在我国退休养老金未能发挥养老收入保障制度作用、相关批评不断的背景下,有建议指出,应在国家强化责任与监管的前提下,按照由各方共同分担风险的荷兰模式进行重组。
国民养老金研究院在近日公开的《退休养老金类型化及各类型退休养老金制度比较分析》报告中表示:“我国依据2005年《勤劳者退职给付保障法》引入的退休养老金制度,至今已近20年,但仍未能切实发挥养老收入保障制度的作用”,“判断目前已到了为退休养老金发展重新设计、重构制度的阶段”。
报告显示,以2022年为基准,我国退休养老金的参保率仅为53.2%,制度结构还不能视为强制加入型退休养老金。尤其是以年金形式领取的比例,2023年仅为10.4%,退休养老金作为养老收入保障制度的功能几乎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研究团队以“适用范围(强制/自愿加入)”和“养老收入保障作用程度(风险负担主体/国家监管)”两项标准,将世界各国的退休养老金制度分为共8种(A~H)类型。但其中D、E、F、H类型要么难以找到实际案例,要么难以为我国退休养老金制度发展提供借鉴,因而被排除在分析对象之外。
A类型的瑞士是“国家责任—强制加入”模式。国家(联邦议会)通过法律规定最低利率(2024年为1.25%)和养老金转换率(2024年为6.8%),以实质上的确定给付(DB)型制度进行运营。瑞士退休养老金具有非常强的公共养老金属性,不仅保障老年,还涵盖死亡与伤残风险。
B类型的荷兰是“劳资共同责任—准强制加入”模式。该制度以产业别劳资集体协议为基础运营,截至2022年,约93%的劳动年龄人口已参保。由于DB型的可持续性出现问题,目前正向在劳动者之间分担风险的集体确定缴费(CDC)形式转型。通过强制设立团结基金以保障给付请求权,维持团结价值,是其一大特点。
C类型的澳大利亚是“个人责任—强制加入”模式。所有投资风险均由劳动者个人承担。政府与其说关注制度内容,不如说更侧重于对市场环境的监管。通过在政府管理下运营的默认选项(MySuper),引导市场竞争,从而降低手续费并提高收益率。
G类型的英国是“个人责任—自愿加入(可选择退出型)”模式。英国在2012年引入自动加入制度,参保率在2021年已上升至79%。为低收入者和中小企业劳动者,英国由国家主导运营退休养老金计划(NEST)。
报告称:“如果决定从强化养老收入保障的角度发展退休养老金制度,那么向瑞士或荷兰模式演进是较为理想的方向。”“但在老龄化与低增长并存、以雇主负担过重为由,从DB型退休养老金向确定缴费(DC)型退休养老金推进改革的形势下,再度让年金基金承担最低利率等责任、向瑞士模式改革,其社会接受度将非常低。”同时指出:“若将风险负担主体一并纳入考量,向荷兰CDC模式进行改革更为妥当。”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