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处罚金1000万韩元
“抛掷火种成火灾直接原因”
一名在入驻有多厅电影院的大型商厦前弹飞烟头火星、致使36家商铺遭受火灾损失的50多岁女性,被判处罚金。
仁川地方法院刑事第14单独合议庭法官Gong Woojin于18日表示,因失火罪被起诉的A某(51岁,女)被判处罚金1000万韩元。
A某被控于2023年4月3日上午11时34分许,在仁川市富平区富平洞一栋地上14层规模的商厦内因过失引发火灾而被起诉。
经查,当天她在商厦前道路上吸烟后,用手指弹飞烟头,导致火星飞落到该建筑一层餐厅的室外露台并引燃可燃物。
由于这场火灾,在入驻有乐天影院的该商厦内47家商铺中,有36家遭受损失。其中1家店铺设施被完全烧毁,属于“全烧”损失;另1家店铺约一半设施被烧毁,属于“部分烧毁”损失。
Gong法官认为:“被告人在起火点正前方吸烟,用手弹飞烟头熄灭的过程中,可以确认从烟头掉落的火星或烟灰朝着起火点方向坠落的画面”,“被告人在未确认火星或烟灰是否完全熄灭的情况下就离开了现场。”
对于作出有罪判断的理由,他解释称:“可以认定被告弹飞的烟头火星成为火灾的直接原因”,“由机械、电气、化学因素引发火灾的可能性较小,也难以认定存在人为纵火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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