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处:在国内携带或使用时可依据《麻醉药品管理法》予以处罚

韩国食品医药品安全处10日表示,由于利用大麻种子、根、成熟茎等所谓“大麻除外部位”提取、制造的“卡那比二醇(CBD)”同样属于麻醉类的大麻,因此在使用含有该成分的产品时需要格外注意。


含“CBD”的产品都是“大麻”……无论提取部位均需注意 View original image

此前,大法院于上月29日在关于“标准通关预定申报发放拒绝处分取消诉讼”的上诉审中判决“发回重审”,其要旨是,综合考虑麻醉类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趣旨及解释,从大麻除外部位中提取的CBN、THC、CBD等大麻主要大麻素成分,就其成分本身而言均属于“大麻”。


大麻素是从大麻中发现的化合物,通过激活位于神经细胞、免疫细胞等上的受体(CB1、CB2),引发多种生化作用。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表示:“规定大麻除外部位的《麻醉类管理法》第2条第4号但书,其立法本意在于,在致幻成分含量不足以对人体造成有害程度、并维持滥用风险较低的前提下,仅在纤维加工、种子采集、食品原料等产业用途范围内有限度地予以许可”,并说明称:“并非意在将从除外部位提取的树脂或CBD等主要成分排除在‘大麻’之外。”


同时强调:“含有CBD的产品被视为麻醉类‘大麻’,除极个别例外情况外,一般行为如持有、摄取以及进出口、制造、买卖、居间斡旋等均被禁止。如有违反,将根据《麻醉类管理法》处以有期徒刑或罚金等处罚,因此需要格外注意。”


但这与在国内流通的“Epidiolex”等医疗用大麻制剂无关。《麻醉类管理法》第3条第7号规定,若出于医疗目的,经食品医药品安全处处长特别批准使用大麻的情形,则可予以许可。



食品医药品安全处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也将与相关机构协作,迅速采取措施,防止含有大麻成分的非法产品被带入国内或使用,并通过对引发消费者误认、混淆的非法销售与广告进行监测等方式,全力做好安全管理。”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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