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

对于未能满足《雇用保险法》规定的雇佣维持补助金发放要件“连续1个月休职”的情形,最高法院判定,不仅仅是对应实际工作天数部分的金额,而是补助金全额都属于不当领取。


最高法院特别第2部(主审大法官 Oh Kyungmi)于5月15日,在原经营电影院的A公司就雇佣维持补助金返还命令及追加征收处分提起的撤销诉讼上诉审中,撤销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重审(2024두48893)。

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大法院。韩联社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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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关系及下级审]

A公司以2020年3月至4月受新冠疫情影响销售额骤减为由,向职工分别安排1个月休职,并向雇佣劳动部申请雇佣维持补助金,共领取3024万韩元。但同年11月,雇佣劳动部认定部分职工在休职期间实际存在出勤工作情况,下达了1910万韩元的返还命令,并作出其2倍金额即3820万韩元的追加征收处分。

对此,A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劳动系出于自愿参与,即便存在部分工作,整体休职计划仍已履行”,“将全部休职津贴视为不当领取的处分违法”。


一审认为:“虽然可以认定部分职工到电影院参加了培训或改造装修等工作,但这是自愿参与,且工作天数并不明确”,“不能视为以不正当手段领取补助金”。接着指出:“如雇佣维持措施计划已履行一半以上,则不成立补助金返还事由,而被告未能证明具体工作天数或不履行程度之具体情况,故返还命令违法”,遂将返还命令全部撤销。另外又称:“依据《雇用保险法》,追加征收金应与不当领取金额成比例,如不当领取金额本身未被明确特定,则无法计算追加征收金”,因而也将追加征收处分全部撤销。


二审同样认为:“要被认定为不当领取,须存在以与事实不符的内容申请、从而诱导作出支付决定的情形,或在并不符合支付要件的情况下获得了补助”,并指出:“即便部分劳动者确有工作事实,综合考虑整体休职计划及津贴发放明细等,也难以将全额视为不当领取。”关于追加征收金,二审亦称:“如未能特定准确的不当领取金额,则不能予以征收”,维持了一审结论。


[争点]

在雇佣维持措施期间,如休职对象劳动者实际出勤工作,应仅将其实际工作期间对应的部分视为不当领取金额加以认定,还是应将补助金全额视为不当领取?


[最高法院判断]

最高法院作出了不同判断。原审认为,如劳动者在休职中工作,应核算其工作了多少天,并按相应天数比例认定不当领取金额;但最高法院认为,“如未能满足‘连续1个月’这一休职要件,则补助金本身即不具备支付要件,因此补助金全额均属于不当领取”。


合议庭说明称:“《雇用保险法》在雇佣维持措施中规定的是‘给予1个月以上休职的情形’,这必须是‘连续’1个月以上,因此,不应仅认定对应实际工作期间部分的雇佣维持补助金是以不正当方法领取,而应认定该期间对应的雇佣维持补助金全额均属不当支付。”


同时指出:“尽管如此,原审却认定仅与实际工作天数相对应的部分才是‘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的金额’,这是对法律适用产生误解,且未尽必要审理,已对判决结果产生影响,属于错误”,遂将案件发回重审。



记者 An Jaemyeong,《法律新闻》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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