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社会性非法放贷合同无效”首例判决
返还本息890万韩元并赔偿200万韩元
对年利率超过4000%的高利率进行放贷、甚至散布债务人裸照的非法私人放贷业者,被法院判决“返还全部本息”。认定反社会非法借贷合同无效的判决尚属首次。
2日,据联合新闻社援引金融监督院和大韩法律救助公团消息称,光州地方法院于上月29日在一宗20多岁男性A某起诉6名非法私人放贷业者,要求返还已支付本息并就非法行为进行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全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受害人A某先后15次向这些非法私人放贷业者共借款510万韩元。放贷人对A某适用最高年利率4171%,要求其偿还本息890万韩元,在还款延迟后,先是将作为担保所取得的A某裸照散布给其熟人,随后又以将进一步散布给其他周围人士相威胁进行恐吓。
A某在金融监督院和法律救助公团的帮助下,向非法私人放贷业者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共890万韩元,并就散布裸照、恐吓等在催收过程中实施的非法行为,索赔损害赔偿金200万韩元。合议庭判令返还A某已支付的全部本息,并且对其就散布裸照、恐吓等催收过程中的非法行为提出的全部损害赔偿请求也予以支持。
本案判决是基于被告对A某的主张未予争辩而作出的“视为自认”判决。金融监督院和法律救助公团适用《民法》第103条的法律原理,积极参与辩论,但被告一方并未提出反驳。《民法》第103条规定,以违反善良风俗及其他社会秩序的事项为内容的法律行为无效。
此次判决是首次对反社会非法借贷合同的受害人,判令不仅返还利息,连同本金一并返还。此前的做法仅是认定超过法定利率(年利率20%)部分的利息无效,并无判例要求连本金一并返还。金融监督院和法律救助公团表示,“通过本次判决,确认了即使是下月修订《贷款业法》施行之前发生的受害案件,也可以实现本息全额返还”。
下月22日,否定非法借贷合同效力的修订《贷款业法》将正式施行。此后,对于性剥削式催收、人口贩卖、暴力·威胁等反社会非法借贷合同,本金和利息将一律无效;而与非法私人放贷业者之间的借贷合同,其利息将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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