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装成“本人购买”提交资料 内部公益举报揭发

法院认定,将专用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公务信用卡交给外部人员使用、导致支出两千余万韩元的某公企业员工所受到的解雇处分,是正当处分。


26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13部(审判长 Jin Hyeonseop)在A某针对中央劳动委员会提起的请求撤销“不当解雇救济再审裁决”诉讼中,于今年3月作出原告败诉判决。


给员工专用科研经费公务卡却放任刷数千万韩元……法院:解雇公企员工正当 View original image

2010年进入首尔都市住宅公社就职的A某,在2018年该公社被国土交通部公开招募的开发课题选定为研究开发机构后,加入研究团队,全面负责研究开发经费执行等实务工作。


公社在2022年7至8月左右接到内部公益举报,称A某不当使用研究开发费用,随后开展了自查审计。审计结果显示,A某擅自将为国家课题研究开发费用专门办理的公务信用卡,提供给共同研究机构——大学本科生等人员使用。


在A某将信用卡的序列号和密码告知对方后,学生们在购物网站等处使用该公务信用卡共支出了约2400万韩元,而A某则附上将这些支出伪装为自己为购买办公耗材所花费用的会计决议书。


公社于2023年8月召开人事委员会会议,作出解雇A某的决定。A某主张这是不当解雇,提出救济申请,但在首尔地方劳动委员会和中央劳动委员会均被驳回。


对此,A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中央劳动委员会的裁决,称自己确实将专用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公务信用卡交给他人使用,但目的是为了顺利开展研究并取得成果。


法院认为,对A某的解雇是正当的。合议庭指出:“A某明知让外部人员持续使用专用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公务信用卡属于不当行为,却在长时间内反复实施违纪行为”,“其违纪程度并不轻微,且极具可非难性”。



合议庭还表示:“A某的违纪行为,不仅损害了公社在研究开发费用运营方面的廉洁性,也有可能对其作为研究专业机构的对外信誉产生负面影响”,并强调身为公企业员工的A某,被要求具备较高水准的道德性与廉洁性。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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