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7月中旬起,新上市法人等的披露义务将被强化。因新上市等原因首次成为业务报告提交对象的法人,必须在成为提交对象之日起5日内,追加披露上一季度或半年度报告。即使是在私募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新股认购权公司债券或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面,业务报告提交对象法人作出发行决定的情形下,也必须在最晚缴款日1周前对外告知。
据金融委员会21日消息,包含上述内容的《资本市场与金融投资业相关法律(资本市场法)》及其下位规章修正案将自今年7月22日起施行。
此前,在因新上市等原因首次产生提交业务报告义务的情况下,并无法人对上一季度或半年度报告负有披露义务,导致难以及时、充分地向投资者提供上市前的业务与财务状况等信息。为此,修正案在要求披露上一会计年度业务报告的基础上,新增规定:上一季度或半年度报告也必须在5日内予以披露。如不遵守,将可根据资本市场法采取行政措施(包括罚金、在1年范围内限制证券发行等)并进行刑事处罚。
同时,以往业务报告提交对象法人在发行私募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只需在次日之前披露主要事项报告;今后则必须在作出发行决定次日与缴款日1周前这两者中较早到来的日期之前,披露主要事项报告。
金融委员会就此次改进背景说明称:“由于往往在缴款日前夕才披露发行事实,即便私募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新股认购权公司债券发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形,股东也因时间不足,难以及时依据公司法行使发行中止请求权。”若未提交相关报告,同样可能被处以依据资本市场法的行政措施及刑事处罚等。
金融委员会表示,通过实施修订后的资本市场法,将尽量缩小新上市、私募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企业信息披露的盲区,从而有助于推动资本市场现代化并强化投资者保护。金融委员会、金融监督院、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今后也将持续就制度改进事项进行说明,协助企业顺利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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