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5月是综合所得税最终申报和缴纳的月份。
如果在前一年度的工资收入或经营所得之外,金融所得超过2000万韩元,就必须将金融所得一并计入综合所得金额申报。若除金融所得外没有其他所得,且金融所得不超过8100万韩元,则不会另外被征收综合所得税。不过,在计算健康保险费时会被计入,因此可能会被剔除出被扶养人资格,需要缴纳约8%左右的健康保险费。
有时也有人认为“反正金融所得最后都要交税”,于是只把钱放在活期账户里不做任何运用。但税金只是从自己获得的所得中拿出一部分,即便缴纳的税多,只要获得的收益更多,依然是有利的。当然,尽可能利用各种节税方式更好。
第一种方法是充分利用产生免税所得的金融产品。
由于国内股票买卖差价免税,可以利用国内股票型基金或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储蓄型保险在持有满10年时,保险收益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最高1亿韩元保费,或者采用每月缴费、月缴额度不超过150万韩元、持续缴费5年以上的方式。
年满65岁以上可加入的免税综合储蓄同样不征税,个人综合资产管理账户(ISA)实行分离课税,因此也值得利用。不过,如果在最近3个课税年度中哪怕仅有一次成为金融所得综合课税对象,就不能加入这些产品。因此,如果截至目前金融所得在2000万韩元以下,而预计从今年开始将会超过这一标准,那么最好在今年结束前先行加入这两类产品。
尤其是限额为5000万韩元的免税综合储蓄,多数人是以定期存款方式加入;若是投资取向较为积极的投资者,建议将免税综合储蓄额度配置到基金上加以运用。基金具有可追加存入、部分赎回等特点,而且没有到期日,即便在持有期间成为金融所得综合课税对象,也可以继续享受免税优惠。
第二种方法是分散金融所得发生的时间点。
金融所得综合课税的基准金额2000万韩元,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所得。即使金额相同,如果每年均匀地将所得控制在2000万韩元以下,就不会成为金融所得综合课税对象;但若某一年金融所得集中发生,就会被纳入综合课税,可能产生额外税负。因此,如果可以调节金融所得的实现时间,就有必要将其合理分散。
也可以通过运用保险来调节所得发生和缴税的时间点。保险具有中途提取功能,提取时会被视为先提取本金而非收益。随着资金持续运用,到某个时点就可以将已缴纳的全部本金提取出来,从而弥补保险在长期内无法使用资金的缺点。此外,如果尽量推迟启动年金的时间,剩余资金还可以作为遗产资金加以利用。即便不进行中途提取,也可以通过启动年金来调节时间。领取的年金在累计达到本金之前不征税,如果把应税时点推迟到其他所得减少之后,就能起到降低整体综合所得的效果。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的保险产品中,有很多是前5年执行固定利率、5年后按每月变动的公布利率计息。在此期间,固定执行的利率高于韩国银行基准利率,而公布利率也往往滞后韩国银行基准利率走势约6个月。因此,在当前普遍预期未来利率将下调的情况下,现在是加入固定利率保险产品的有利时机。
第三种方法是分散金融所得的领取主体。
金融所得综合课税并非按家庭合并计算,而是按每人所得合并计算,因此如果将金融所得分散给配偶或子女,可以起到降低个人金融所得的效果。不过,分散金融资产本身属于赠与行为,因此在制定分散策略时必须考虑赠与税。
金融所得在领取时已被预扣税款,且超过基准金额时会被计入综合所得金额,因此无法完全回避纳税,但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减轻税负。通过与专业人士咨询,制定周密的规划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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