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责任结构图却只增负担 金融事故并未减少[金融创新:设计增长]④
银行责任体系正式引入仍难遏金融事故
今年上半年金融事故披露同比去年飙升3倍
与其事后制裁不如事前预防,避免“金融版重大灾害处罚法”落地
须思考多种方案提升制度实效
为强化金融公司的内部控制,自去年下半年起,责任结构图已在银行业引入,但金融事故仍在持续发生。表面上披露出来的金融事故反而较以往更多,有舆论认为,亟需拿出切实提高内部控制实效性的对策。尤其在一线,有不少批评指出,责任结构图只是将过度责任压在高管身上,对实际预防金融事故并未产生明显效果。为了提高实效性,舆论日益强调,与其像现在这样只聚焦于制裁,不如对整个制度重新进行设计,向以预防为中心的方向加以改进。
今年上半年金融事故披露,比去年猛增3倍
截至19日,5家国内银行(KB国民银行、新韩银行、韩亚银行、农协银行、企业银行)今年披露的金融事故发生件数共15起,较去年上半年披露的5起增加了3倍。其中国内发生事故最多的是韩亚银行,共5起;KB国民银行4起,新韩银行、企业银行、农协银行各2起。
金融事故大多为外部人员实施的诈骗,也包括内部人员挪用公款、职务侵占、违规放贷、收受金品等。披露的事故发生时间从2021年一直延续到2025年初,跨度较长。
问题在于,自去年7月银行业引入责任结构图后,金融事故仍在持续发生。责任结构图是记录金融公司各高管按其所任职务分配责任内容的文件。也就是说,金融公司结合自身特性,事先明确每位高管应当负责的内部控制对象业务的范围和内容。为强化金融圈内部控制而制定的《金融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相关法律》自去年7月起实施,责任结构图的引入也由此开始。若发生重大金融事故,相关负责高管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这一制度也被称为“金融版重大灾害处罚法”。
在银行业,自该法于去年7月生效后,仍持续发生金融事故。以KB国民银行本月9日披露的内容为例,从去年2月29日至今年1月21日,发生了规模达46亿韩元的职务侵占事故。据悉,部分员工通过虚假不动产抵押实施了擅自放贷。公司方面表示,已对相关员工进行人事处理,并计划进行刑事控告。业内认为,由于这一事故发生在KB国民银行向金融监督院提交责任结构图之后,负责内部控制的相关高管也有可能被纳入调查。金融监督院目前正就此事故进行检查。
再看韩亚银行于上月23日披露的内容,部分员工具体在2021年10月至去年12月期间,实施了规模达74亿韩元的违规放贷、私人金钱借贷、收受金品等不当行为。该员工同样将被刑事控告。企业银行今年披露的两起包括职务侵占与诈骗在内的金融事故,其不当行为也从2022年6月持续到去年11月。上述事故均发生在《金融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相关法律》实施之后。
在责任结构图引入后事故仍然不断发生,银行纷纷加强内部监控,提高举报奖励金等,持续强化内部控制。KB国民银行自今年1月起设立专门负责责任管理的客户关系经理(RM),致力于预防金融事故。新韩银行则将内部腐败举报奖励金从原先的5亿韩元提高到20亿韩元。韩亚银行大幅增加了合规监察人员比例。今年未披露任何金融事故的友利银行,被认为是因为大规模引入内部控制专家并开展全面检查,取得了成效。
一家市中银行相关人士表示:“责任结构图引入后,我们为预防金融事故做了大量自发努力。近期金融事故披露增多,也有因为内部自查和监控加强,导致查获案件数量增加的因素。”另一位相关人士则称:“也有不少案件是所有文件看上去都齐全完备的诈骗行为,此类金融事故在一定程度上难以避免。”
即将引入责任结构图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也担忧实效性
对于责任结构图实效性的担忧,同样出现在计划自今年7月起引入该制度的金融投资业界和保险业界。由于责任结构图在制度设计上将内部控制责任一直延伸至首席执行官(CEO),而在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中,与银行不同,存在由非CEO的大股东实际行使控制权的情况,这就可能导致其责任归属变得模糊。
尽管大股东在实际行使控制权,却退居为未登记高管,或另行任命一名在责任结构图上承担责任的CEO等情况,也存在发生的可能性。事实上,在大股东兼任CEO角色的中小型证券公司中,随着责任结构图引入在即,试图向职业经理人体系转型的动向正在增多。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发生金融事故的频度并不亚于银行,如果只是增加责任规避的空间,而实际事故并未减少,那么从制度引入初期起就可能引发实效性方面的质疑。
部分舆论还提出,责任结构图可能重蹈重大灾害处罚法的覆辙。为防止建筑工地等现场发生人身事故而于2022年引入的重大灾害处罚法,实施数年后的今天,虽然受处罚对象有所增加,但事故并未减少,因此有声音指出有必要对该制度重新加以整顿。
专家指出,要提高给高管施加过度负担的责任结构图的实效性,应当以预防而非制裁为重点,使制度平稳落地。韩国金融研究院研究委员Oh Taerok表示:“迄今为止,金融机构内部控制问题反复出现的背景之一,在于金融机构认为,相比金融事故发生所带来的预期损失,投入预防的成本更高。”他同时指出:“若要使责任结构图的引入在重心上更多倾向于预防而非制裁,就有必要评估全公司的内部控制成本,并以此为基础,判断各机构应当具备的内部控制合理水平。例如,监管当局在风险因素认知的具体性方面可以适用统一标准,但在内部控制管理和执行的实效性方面,则有必要对不同机构适用差异化标准。”
金融监督院也在综合考量各方担忧的基础上,面向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引入责任结构图的机构开展咨询并提供反馈,致力于推动制度落地。为防止对过度制裁的担忧,还决定设立“重大性事前审查委员会”。委员会将吸纳金融监督院监察专员委员会委员参与,以提高制裁的公正性。在试运行期间,即便出现内部控制管理义务不到位的情况,也不追究责任,以此提供激励措施。金融监督院相关人士表示:“对于通过责任结构图咨询所暴露出的争议点和不足之处,将通过业界说明会等方式进行告知,今后也将持续与金融圈沟通,支持新制度能够稳定落地。”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