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当局将把非上市股票和碎片化投资流通平台,以及境内股票零股交易服务纳入制度化管理。

未上市股票与碎片化投资平台自9月起纳入监管体系 View original image

金融委员会8日表示,将就非上市股票流通平台、碎片化投资流通平台以及境内股票零股交易服务相关的《资本市场法》实施令、《金融投资业规定》及《有关证券发行及信息披露的规定》修正案进行立法预告。修正案将在截至6月17日完成立法预告后,于9月30日正式施行。


非上市股票流通平台自2020年起,由2家经营者被指定为创新金融服务,开始运营服务(“Securities Plus非上市”“Seoul交易非上市”)。此前,非上市股票场外市场仅由金融投资协会的K-OTC运营,如今其范围得到扩展。


通过非上市股票流通平台,风险企业员工或天使投资人等可以出售其持有的非上市股票,实现变现。对投资者而言,该平台发挥着在企业股票上市前即可进行交易的场外市场功能。


要运营非上市股票流通平台,必须取得专门的投资中介业务许可(场外交易中介业)。具体来看,自有资本要求为30亿至60亿韩元。此外,还需配备1名交易撮合专业人员和8名信息技术专业人员。


场外交易中介业者不得在其本人运营的流通平台上中介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证券。若发生损害投资者保护、公平市场秩序的场外交易中介业者不当营业行为,将被处以1亿韩元以下罚款,或成为机构及其高管员工受处分的事由。


同时,诱导过度交易、可能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信用提供、卖空、通过投资劝诱代理人进行的投资劝诱等,也被纳入不当营业行为范畴。除此之外,围绕交易标的指定与解除的差别待遇、仅针对特定证券提供调查分析资料、对投资者公告栏进行差别化运营等,对不同标的进行不当差别对待的行为也被禁止。


此外,通过场外交易中介业者进行的交易也将享受销售披露的特例。小额投资者的范围也将从现行持股比例1%以内放宽至5%以内。


当局还将新设可买卖碎片化投资产品的流通平台许可类别。碎片化投资流通平台同样将与非上市股票流通平台一样,增设单独的投资中介业务许可类别。许可要件、业务标准、不当营业行为、销售披露特例等,将与非上市股票流通平台采取类似方式进行制度化。


鉴于在碎片化投资中,既是投资标的又是信托财产的基础资产相关信息十分重要,将要求信托业者(发行人)按季度披露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息。若场外交易中介业者及其特殊关系人系该收益证券的发行人、承销人、主承销人或该信托的委托人,则禁止其从事中介业务。


同时,考虑到执行承销、主承销业务的碎片化投资发行平台在实质上具有相当于发行人的性质,以及相关产品属于投资者尚不熟悉的新型证券,将进一步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



境内股票零股交易服务也将一并制度化。为此,将明确规定,由韩国证券集中托管结算机构在无须取得信托业许可的情况下执行相关信托业务,同时无需就信托收益证券提交证券申报书。与此同时,由于要对海外股票零股交易支持服务进行制度化需要修改《资本市场法》,政府计划积极支持国会开展相关立法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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