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犯案后潜逃12年被通缉
在公诉时效届满前4年因市民举报落网
“规避司法程序…原审刑期适当”
维持公开个人信息7年的命令

一名在18年前犯下性犯罪后逃跑、并在警方通缉名单上被列名长达12年的50多岁男子,在二审中也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潜逃18年的性犯罪者,二审仍被判15年监禁 View original image

据法律界2日消息,光州高等法院刑事第1庭(审判长 Kim Jinhwan)前一天以违反《关于性暴力犯罪的处罚及受害者保护等相关法律》(特殊强奸等)罪名起诉的54岁男子 Kim 某为被告,宣判与一审相同的有期徒刑15年,并驳回了 Kim 某及检方双方的上诉。合议庭同时维持对其个人信息公开及告知7年的命令。


Kim 某被控于2006年9月闯入全罗南道木浦市一处住宅,对两名素不相识的女性实施性侵后逃跑。作案后,他为躲避警方追捕逃往与其毫无关联的地区,自2012年起被列入警察厅重要通缉嫌疑人综合公开通缉名单,时间长达12年。


他在全国各地辗转,从事临时工并在考试院反复栖身以逃避追捕,直至去年7月在首尔因一名市民举报被抓获,当时距离公诉时效届满尚余4年。


二审合议庭表示:“被告闯入与其素不相识的被害人住宅实施性犯罪,此后逃避约18年以躲避司法程序”,“综合考虑所有量刑因素,难以认为一审判决量刑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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