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表明将迅速作出结论
一旦达成合议立即确定宣判日…大选前能否出结果受关注
若非无罪判决恐需更长时间

随着前共同民主党代表 Lee Jaemyung 的公职选举法案件最终结论由大法院全员合议体负责,6月3日大选前是否会作出结论、如果作出将是什么结果,备受关注。因为根据作出时间和方向的不同,可能缓解也可能加剧政局不确定性。大法院长 Cho Huidae 于22日将该案分配给大法院合议庭仅两小时后,就决定移送至全员合议体。全员合议体移送决定后,立即召开包括 Cho 院长在内的12名大法官参加的首次合议期日,并决定24日也将召开合议。这被视为尽快作出裁判结论的意志。


“大法院全员合议庭”李在明选举法案案明日继续合议 View original image

最初,该案被分配给由大法官 Oh Kyungmi、Kwon Youngjun、Eom Sangpil、Park Youngjae 组成的大法院第二小合议庭。小合议庭处理通常案件,由除大法院长 Cho Huidae 和法院行政处长(大法官) Cheon Daeyeob 之外的12名大法官,每4人组成一个小合议庭,共3个。全员合议体由不负责审判业务的法院行政处长以外的12名大法官和大法院长(审判长)组成。本案中,兼任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委员长的大法官 Noh Taeak 为了阻断因选举管理引发的中立性争议,主动回避该案,因此全员合议体由包括大法院长在内的12人组成。


根据《法院组织法》等,全员合议体负责处理以下情形的案件:认为有必要变更此前大法院就宪法、法律、命令或规则的解释适用所作出的意见(变更判例)的案件,小合议庭中大法官未能达成合议的案件,以及具有高度公众关注度的案件。审判长由大法院长担任,最终结论以多数决方式确定。


作出最终结论时,大法官们与宪法法院裁判官类似,按最近被任命为大法官的顺序依次发表意见。如果参加全员合议体的大法官人数为奇数且意见出现相同人数对立时,大法院长将行使最终“关键一票”;但像本案这样为偶数时,大法院长通常按惯例站在多数一方。例如,如果大法官意见出现6比5分歧,大法院长站在“6”的一方,则形成7比5的结果。


今后全员合议体的审理速度,预计将根据大法院审判研究官室的报告、裁判官审查等程序而有所差异。大法官们将多次召开合议期日,一旦达成合议,即确定宣判日期。目前最受关注的是案件结论是否会在大选前作出。根据公职选举法“6·3·3原则(第一审6个月,第二审和第三审各3个月)”,宣判期限为6月26日。但如果全员合议体加快审理进度,也不能排除在大选前作出判决的可能性。一名出身首席法官的律师表示:“此次移送全员合议体,我认为再次确认了大法院想要尽快了结此案的意志”,“作为法律审级的大法院审判并非逐一查明事实关系,即便进入正式审理,也不需要很长时间。”


相反,也有不少意见认为难以在大选前作出结论。一名出身大法院审判研究官的律师称:“无论是多么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一般也会先在小合议庭进行审查后再移送全员合议体,而这次似乎是破例加快了程序”,“即便如此,从物理时间上看(在大选之前)作出结论仍然很难。”



如果在大选前作出结论,大致有三种情形。一是驳回上诉,最终确认该代表无罪;二是以有罪趣旨将案件发回高等法院重审,即作出撤销发回重审判决。如果以有罪撤销发回,高等法院将在维持有罪结论的前提下,负责确定刑罚。取消当选和剥夺被选举权的标准是罚金100万韩元。若作出撤销发回,高等法院在发回重审后仍可再次上诉,因此在大选前作出最终判决较为困难。最后,大法院也可以直接连同刑罚一并确定,即作出撤销自判。撤销自判在大法院历史上极为罕见。总体而言,除最终无罪之外,要在大选前作出确定判决并不容易,围绕大选的“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将进一步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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