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制度自2017年引入后 进入的证券公司为“0”
可明确标注本金支付,期限及产品结构可自由设定
“有望在获批后1年内推出相关产品”

综合投资账户(Investment Management Account·IMA)制度也将进行改革。“本金支付”和到期设定等细则将被具体化。由于IMA此前几乎没有任何细则规定,证券公司一直无人涉足。随着本次制度改编使得可开发新产品的条件具备,业界预计综合金融投资业者将有望把它培育为新的盈利来源。


IMA是指将客户的委托保证金投资于企业金融等资产,获取收益后再返还给客户的业务,仅允许自有资本在8万亿韩元以上的综合金融投资公司参与。不过,迄今为止外界评价普遍认为该制度形同虚设。虽然在2017年就已引入,但由于缺乏具体规定,没有证券公司参与。

[证券公司改革方案②]“名存实亡的IMA…成券商新的盈利点” View original image

◆“本金支付”义务被明确……到期·运作·销售等制度补强


金融委员会通过设定最低限度监管,开设了相关细则,使IMA可以被设计为以中长期为主、运作方式自由的企业金融运作产品。首先,明确了IMA属于由综合金融投资公司支付本金的产品。但若设定了到期日,仅在到期时才产生本金支付义务。此外,如中途解约,则可能根据运作业绩由投资者承担损失。


到期结构也可自由设定。但为与发行短期债券型票据区分开来,并使其成为顺畅提供企业金融的工具,要求到期在1年以上的产品占比须达到70%以上。此外,还可以像基金一样设计成封闭式、开放式、单位型、追加型等结构。并允许以净值(NAV)为基准办理中途解约,也可收取解约手续费。


在运作监管方面,规定企业金融相关资产的投资比例须在70%以上,房地产相关资产的投资比例须在10%以下。同时,对IMA总资产的25%适用冒险资本(风险资本)供应义务。该义务比例将于2026年提高到10%,2027年提高到20%,2028年提高到25%。


同时,为提高责任性,将强制实施5%的“种子资金(Seeding)”投资。此外,为防止利益冲突,将对自营资产交易及自买自卖交易实行有限适用。除此之外,还将以投资性产品形式进行销售,并要求定期向投资者交付运作报告书。


风险管理也将同步强化,因为在发行短期债券型票据和IMA中,综合金融投资公司均需承担本金支付义务。发行短期债券型票据与IMA的综合限额将被设定为自有资本的200%+100%(其中发行短期债券型票据限额为200%)。


同时,损失准备金制度也将得到充实。通过自营资产,优先按IMA运作资产的5%计提损失准备金。当IMA运作资产出现估值损失时,将按损失额追加计提。若损失准备金已充分计提,在计算营业用净资本比率(NCR)时,仅按IMA运作资产的50%计入,以确保运作余力。


◆预计IMA获批后1年内推出产品……“有望成为中长期自由企业金融运作产品”


金融委员会表示,预计证券公司在获得IMA许可后1年以内就会推出相关产品。目前证券业界正在准备推出这类设定到期日、支付本金、并可期待超额收益的中长期(2至7年)、中等收益(3%至8%)目标的IMA产品。


金融委员会展望称,根据目标收益率水平不同,IMA将被积极运用于公司债、企业贷款、夹层投资、风险投资等多样化的企业金融和冒险资本供给领域,并有望确立为一种投资者在无须过度担忧损失前提下仍可期待收益的混合型(吸收资金+资产运作)产品。



金融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与公募基金不同之处在于,从一开始到到期,本金支付都得到保障”,“收益率方面则将以略高于发行短期债券型票据的目标水平来进行运作。”他还补充称:“我们正考虑在获得指定后1年以内推出产品作为条件。”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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