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引入责任架构制度
韩国也借鉴发达国家制度引入相关机制
有人呼吁对规模小、能力弱的企业放宽监管

编辑者注自今年起,金融圈引入了“职责结构图”制度,业内紧张气氛不断升温。所谓职责结构图,是指金融公司各位高管对自身所负责的内部控制业务的范围和内容进行明确设定的制度。政府为从事前预防的角度应对反复发生的金融事故而推出该制度,但一线却因责任负担加重和受到处分的担忧而表达不安。人们也普遍担心,可能因为一次小失误就不得不离职。本次策划将梳理职责结构图的引入背景和现状,并探讨为使该制度更加高效、合理落地所需的改进方向。
[责任结构也有两难]③海外已引入相关制度…呼吁“差异化监管” View original image

职责结构图制度比起我国,更早在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部分发达国家实施。韩国在引入制度时也大量参考了这些国家的案例。不过,与韩国不同的是,国外会根据大型金融公司和中小型金融公司的不同情况,差异化设置其承担的职责,从而减轻小型公司的负担。有观点指出,韩国在制度逐步稳定后,也有必要参考这些做法。


英国最早引入职责结构图,韩国亦加以借鉴

据金融圈和保险研究院等方面8日消息,全球最早引入职责结构图制度的国家是英国。英国在经历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及2012年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操纵事件等重大金融危机后,深切感受到强化金融公司内部控制的必要性。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在经过数年准备后,于2016年首次推出了赋予金融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更高责任性的高级管理人员认证制度(SM&CR)。该制度最初以大型银行为中心实施,目前已扩展至整个金融业。


根据SM&CR,英国金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被任命前必须具备相应适格性并获得事前批准。为使责任范围更加清晰,金融公司需向各高级管理人员分配责任,并将其以责任陈述书等文件形式制作并与金融监管当局共享。据悉,我国政府在制定职责结构图制度时,也参考了英国的这些做法。


澳大利亚同样借鉴了英国的制度,以2018年实施的银行高管责任制度为起点,从去年起施行适用于整个金融业的金融责任制度。澳大利亚的金融责任制度与英国的高级管理人员认证制度类似,通过识别在金融公司经营与控制方面负有高级执行责任的高层管理人员并向金融监管当局登记,为了明确分配给高管的责任,使用责任陈述书和责任结构图等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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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个人责任制度自2021年起根据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发布的指引开始实施。新加坡采取所谓“以结果为基础的路径”,提出了金融公司应当实现的五项结果。例如,关于“结果1”的细化指引,会列举适用高管的范围(核心职能)并给出识别标准;而“结果3”的细化指引则规定,应将高级管理人员的角色与责任以及金融公司的整体治理结构予以文件化,并在发生重大变更时及时反映等内容。


韩国对所有金融公司一体适用,同一标准被指需更灵活

我国于去年引入职责结构图制度,目前正按金融公司规模分阶段实施。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我国将所有金融公司都纳入适用范围,在具体监管方面,也并未根据金融公司的资产规模或员工人数等因素实行差异化监管。


相反,英国则根据公司资产规模及公司类型实施差异化监管。例如,对资产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不适用制定和提交责任结构图的义务,适用的高管范围也相对有限。新加坡虽然要求无论公司规模大小,都必须实现五项结果,但明确规定,员工在50人以上的金融公司原则上需遵循指引中的细化规则,而员工在50人以下的小型金融公司则不作此强制要求,从而允许灵活适用。



有观点认为,我国也有必要像英国和新加坡一样,按规模对监管进行灵活化调整。对于规模较小的金融公司而言,由于人力或资金不足,很难像大型金融公司那样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相同监管,在公平性方面存在问题。保险研究院研究委员Yang Seunghyun表示:“如果不对职责结构图实行差异化适用,规模较小的金融公司可能因不均衡的监管负担和过高成本而在运营或市场准入方面受到不利影响”,“在制度逐步稳定的过程中,有必要就差异化监管方案展开充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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