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U Petasys于2日表示,将针对与 JO 之间收购合同解除属正当行为一事采取法律应对。
JO大股东提起诉讼的金额为没收定金约158亿韩元及损害赔偿20亿韩元,合计规模为160亿韩元。
ISU Petasys相关负责人表示:“解除合同是基于对合同中主要义务未履行而采取的正当措施”,“鉴于 JO 也是技术特别上市企业,为了正常完成此次收购,存在必须满足的合同履行条件。”他接着补充称:“对方并未满足该等履行条件。”
同时其表示:“在企业收购过程中,因卖方违反合同导致交易告吹的情况并不少见”,“若因卖方可归责事由导致合同被解除,定金本应不予返还,但在明知这一点的情况下仍单方面就没收定金提起诉讼,看上去只是为了制造舆论上的‘名分’。”
JO大股东主张,股权买卖合同被解除的主要原因在于,因 ISU Petasys 增资计划存在不确定性,产生了对收购资金筹措的担忧。对此,ISU Petasys方面强调,收购资金筹措相关事项与股权买卖合同本身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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