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害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须提交灾害损失税额扣除申请书

国税厅于31日表示,近期在蔚山、庆北、庆南地区发生的大规模山火等灾害中受损的法人,可以适用灾害损失税额抵免。


国税厅根据《法人税法》规定,因天灾或灾害导致营业用资产损失20%以上,被认定为缴税有困难的,将按照灾害损失比例抵免相应的法人税。灾害损失比例是以损失资产金额除以灾前资产金额(土地除外)计算得出。


国税厅向山火受灾企业按灾害损失额度减免“法人税” View original image

此时,营业用资产以灾害发生日当时该法人的账面价值计算;如账簿毁损或遗失,无法确认账面价值的,由主管税务所长调查确认的金额作为计算依据。另外,资产金额中不包括土地价值,但对他人所有且因其损失而需承担赔偿责任的资产则包括在内。此外,即使灾害资产已投保并将领取保险金,在计算损失资产金额时也不扣减保险金。


可抵免的税额为:以灾害发生日当时尚未被征收的法人税、已被征收但尚未缴纳的法人税以及灾害发生日所属事业年度的法人税为基数,乘以灾害损失比例计算出的金额。抵免额度以因灾害而损失的资产金额为上限。


希望享受税额抵免的法人,应在灾害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邮寄或“HomeTax”向纳税地主管税务所长提交灾害损失税额抵免申请书。



对于灾害发生日当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期限尚未届满的法人税,在该申报期限内提交即可;若从灾害发生日至申报期限届满期间不足3个月,则可在灾害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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