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焦点]对Lee Jaemyung一审与二审不同判断的依据
“关于Kim 处长的发言属‘主观认知’表述”
“并不构成虚假事实公布”
用途地区变更发言属“意见表达”
“威胁”发言“或有夸大但并非虚假事实”
在一审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后仅过了131天,二审却改判无罪的共同民主党代表 Lee Jaemyung 公职选举法案件判决相关问题上,法律界出现了这样的解读:二审“严格适用构成虚假事实公表罪要件中的‘行为’范围,将该代表的发言视为‘主观认知’,而非行为本身”。要成立虚假事实公表罪,必须认定就某一具体行为指摘了客观上的虚假事实。然而,如果相关表述可以被理解为包含被告人想法即“认知”的言论,或者是对意见的夸张表达,则不应立即将其认定为“有意说谎”。
二审合议庭就一审认定为“虚假事实公表(违反选举法)”的“与 Kim Moonki 打高尔夫”相关发言指出,检方提交到法庭的照片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性,而且属于过度解读。合议庭还援引“疑罪从无”的古老法律格言,认为应将相关发言视为“意见表达”而非“事实指摘”。
“不是‘不知道 Kim Moonki’这一行为,而是认知问题”
合议庭将该代表关于前处长 Kim Moonki 的发言大致分为三类:①“在担任城南市长期间,因为 Kim Moonki 是下级职员,所以不知道他是谁”;②“在担任知事期间因违反公职选举法被起诉后才知道 Kim Moonki”;③“没和 Kim Moonki 打过高尔夫”。检方主张,这些发言是否认与前处长 Kim 之间“交游行为”,因此属于虚假事实。但合议庭认为,在①和②发言中,称“不认识”或“认识某人”的表述,属于关于“认知”的内容,而不是公职选举法上虚假事实公表罪处罚对象中的“行为”,难以视为否认交游行为的发言。
二审合议庭尤其推翻了一审认定有罪的③发言,改判无罪。一审认为,该代表为切断与大庄洞腐败疑云之间的关联才作出上述发言,是在说谎。但二审合议庭认为,③发言只是用来支撑①发言主张的论据,并不具有独立意义。二审还表示:“照片是10人在海外出差时拍摄的合影,并非原件”,“原件本身并不能作为打过高尔夫的疑惑的佐证,而是从原件中截取部分进行展示,可以视为‘被篡改’。”合议庭接着指出:“如果存在多种解读的可能,仅按照起诉事实有利的方向进行解读,违反了‘在有疑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断’这一原则。”
“百玄洞发言也属于意见表达”
二审还认为,Lee Jaemyung 代表关于“改变(百玄洞用地)用途是根据国土交通部依据法律提出的要求,不得已而为之”的发言,以及“城南市公务员被国土部公务员以将以渎职追责相威胁”的发言,同样属于“意见表达”。
一审曾认定“百玄洞地块用途变更是城南市的自主判断,国土部公务员也从未威胁过城南市”,因此构成虚假事实公表,但二审推翻了这一点。二审合议庭还提及最高法院的判示内容称:“在难以断定某一表述属于意见表达还是虚假事实公表的情形下,原则上应视为表达意见或抽象判断。”二审就“威胁”问题也表示:“可以承认在与公共机构用地用途变更相关的问题上存在多方面的压力情形”,“难以认为夸张就构成虚假事实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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