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委托 GA 时须核查不当销售率等指标
对从事不健全经营的 GA 应停止销售委托
金监院将在上半年内实施相关指引

今后,保险公司在将保险销售业务委托给法人保险代理店(GA)等第三方时,必须仔细审查其不完整销售率、投诉件数、制裁记录等指标。长期从事不健全经营的GA将越来越难从保险公司获得业务。


金融监督院25日表示,正推进制定《保险公司第三方风险管理指引》。


今后由保险公司评估、管理GA:“阻断不完全销售” View original image

近期,通过GA追求外延式规模扩张以及过度竞争的销售方式,导致不完整销售等消费者受害忧虑不断加大。在此背景下,如何对保险公司在将保险产品销售业务委托给GA过程中产生的销售委托风险进行系统化管理,其重要性也随之提高。


金融监督院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识别、计量第三方风险,并制定相应战略,在其自身风险偏好范围内,将相关风险控制并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董事会负责审议和表决风险管理政策的制定及主要事项,经营管理层则应依据相关政策执行管理措施,并将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保险公司必须将销售委托风险识别为重要的第三方风险管理对象之一,并对该风险进行系统化计量。当销售委托风险在风险偏好范围内仍难以接受,或难以通过控制、缓释、转移等方式进行管理时,将考虑中止委托业务、设置特别补充装置等措施。这意味着,一旦GA反复进行不健全经营,将难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业务订单。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定量与定性方法对销售委托风险进行计量。定量指标方面,可利用为巩固保险“完全销售”文化而设定的各类量化指标,以及GA及其所属保险规划师的制裁记录、金融事故记录等。定性指标方面,可参考GA的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结构、消费者保护体系、变相销售行为风险等内容。


在本次指引的适用方面,金融监督院计划在4月之前完成业内意见征求程序。今年上半年,将以保险协会示范规程(自律监管)的形式制定并实施《保险公司第三方风险管理指引》。同时,还计划在上半年内制定标准化检查清单方案,帮助保险公司自行识别和计量销售委托风险。


金融监督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迄今为止,GA在承接销售委托时的招揽惯例,未考虑消费者效用和保险合同质量等质的因素,而是一味追求数量扩张,这一情况将逐步得到改善。通过强化对不完整销售的责任和完善内部控制,将引导保险销售渠道把消费者放在首位。”



金融监督院25日制定的《保险公司第三方风险管理指引》主要内容。金融监督院提供

金融监督院25日制定的《保险公司第三方风险管理指引》主要内容。金融监督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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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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