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H证券售出6700亿韩元Optimus基金
对部分停业及员工问责处分提起不服诉讼…一审二审均胜诉
判决确定时金融当局处罚效力失效
在“请撤销因销售Optimus基金而作出的金融当局制裁”的行政诉讼中,NH投资证券(NH证券)在二审中也获得胜诉。金融当局近期在前NH证券代表理事 Jung Youngchae 提起的针对重罚的行政诉讼一审中同样败诉,在相关行政诉讼中接连低头。
据法律界25日消息,首尔高等法院行政7部于本月20日在NH证券针对金融委员会和金融监督院提起的“业务部分停业3个月及员工问责处分”撤销诉讼的二审中,和一审一样判决NH证券胜诉。如果金融当局在法定期限内不向大法院申请上诉,针对NH证券的该项制裁将失去效力。
本次诉讼源于2020年爆发的“Optimus事件”。当时 Optimus资产运用代表 Kim Jaehyun 将基金宣传为“投资于公共机构应收账款等的安全产品”,募集了规模逾1万亿韩元的投资资金,却将其用于收购不良债券和拆东墙补西墙式的基金滚动运作等,导致基金赎回被阻的事件。
NH证券是销售未赎回基金本金约80%的最大销售机构。调查结果显示,从2019年6月至次年5月,NH证券向1300余名投资者销售了合计6794亿韩元规模的Optimus基金。2022年,金融当局作出制裁处分,NH证券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金融当局主张称:“虽然投资标的资产及结构不明确,但NH证券却以‘95%以上只投资于公共机构应收账款’之类的方式,向投资者提供了具有断定性的判断。”NH证券则抗辩称:“只是按照基金投资提案书所载的运用战略原样进行说明”,“作为销售机构立场,已对基金进行了充分的确认和验证。即便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金融当局的制裁处分也过于严厉。”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金融当局的处分”。理由是,缺乏证据表明NH证券主导了基金设立,例如实质性决定基金收益结构或风险要素等。合议庭指出:“NH证券为保护投资者所尽的注意义务或许并不充分,但难以认定其向投资者提供了‘断定性判断’”,“当时NH证券也并无向资产运用公司主动要求提供基金运用信息的权力。”本次二审合议庭也认为一审结论正确,驳回了金融当局的上诉。
另一方面,金融当局在上月6日由前NH证券代表理事 Jung Youngchae 提起的、与Optimus相关的重罚不服行政诉讼一审中也败诉。金融当局于2023年向这位前代表理事作出文责警告处分,限制其3年内到金融公司担任高管。一审合议庭表示:“NH证券已经适当制定了内部控制基准”,“要求其连金融当局所要求的细致程序都一并纳入内部控制基准,超出了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程度,属于过于细致且枝节性的事项。”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