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法院近日作出判决称,如宗教设施仅为方便而登记在本人名下,则不应计入计算养老金发放金额的所得额之中。

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12部(审判长部장판사 Kang Jaewon)日前在A某(73岁)针对首尔道峰区区厅厅长提起的“取消基础养老金发放对象不适合判定处分”诉讼中,判决原告胜诉(2024구합2200)。

“名义信托”教会建筑物不得视为收入…法院撤销养老金停发处分 View original image

[事实关系]

A某于2024年3月申请基础养老金,但道峰区厅以“登记在A某名下的宗教设施及教育研究设施用不动产被计入所得认定额,从而超过选定基准额”为由,于同年5月将其排除在发放对象之外。对此,A某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该不动产实际上属于教会所有,仅是出于便利而登记在自己名下,请求撤销该处分。

涉案不动产为位于道峰区的一栋地上4层建筑。自1997年起,作为担任主任牧师的A某名义完成登记,之后于2018年2月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大韩耶稣教长老会平安教会名下。该土地及建筑自过去起就设定有教会名义的根抵押权,且教会于2004年出版的《平安教会20年史》中也记载了不动产购买及建造的经过。


[法院判断]

法院支持了A某的主张。


合议庭认为:“教会以教友的捐献、奉献金及其他收入形成的财产,在无特别事由的情况下,属于教友的总有财产”,并指出:“本案不动产自购入及新建之时起直至目前,一直由教会使用和收益,且不存在A某个人使用该不动产或从中取得所得的迹象。”


合议庭接着表示:“虽登记簿上的名义人为A某,但这仅是为了从金融机构贷款之便而进行的名义信托,依据相关记录和证据,可以认定实质所有人为教会”,并说明:“因此,不能将该不动产纳入《基础养老金法施行令》第3条第1款第3号所规定的所得认定额计算对象。”



安在明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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