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土堤没能发现”申诉
过失致伤指控判无罪
法院:“不能仅凭事故结果评价过失”
一名四十多岁男子在滑雪场玩单板滑雪时与另一名双板滑雪者相撞,致对方受伤需四周治疗,在二审中也被宣告无罪。
23日,仁川地方法院刑事上诉第2-1庭(审判长法官 Lee Suhwan)表示,对因过失致伤罪被起诉的A某(46岁)作出与一审相同的无罪判决。A某于2023年1月在首都圈某滑雪场的中级雪道上玩单板滑雪时,与另一名滑雪者B某发生碰撞。事发时,A某已滑到雪道中段位置,而B某则是在为熟人拍照后,为捡起掉落在雪地上的手机而停在雪道中部。B某与A某的头部猛烈相撞,导致胸骨骨折,被诊断为需四周治疗的伤情。
检方认为,A某在滑雪场未充分注意前方情况,且未能控制好速度,因而引发事故,同年4月以过失致伤罪对其提起简易公诉,求处罚金。对此感到冤枉的A某申请正式审判,称“事故地点正上方有一处小土坡,我在撞上之前一直没发现土坡下方的B某”。与A某一起玩单板滑雪的熟人也在法庭上作证称:“我紧跟在被告后面滑下去,还以为他是自己摔倒的”,“我没有看到他下面还有人”。
一审最终认为“B某的陈述与被告人的陈述相互吻合”,判决A某无罪。法院指出,“没有证据表明被告以过快速度滑行或进行了突发性危险滑行”。检方则主张,“A某在滑下雪道时有足够距离发现并避开受害人”,并立即提起上诉。
然而二审合议庭同样认为,“尚未达到可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程度来证明A某存在过失”,未采纳检方主张。法院表示:“在尚未准确查明A某的滑行速度及碰撞当时的视野范围等情况下,不能仅凭事故结果就认定A某存在过失”,“在碰撞前一刻,A某实际上不可能安全避开B某的可能性也完全存在。”法院还补充称:“原审在直接对证人进行询问并观察其作证态度后,认可了证言的可信度”,“也不存在足以认定原审判断明显错误的特别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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