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院全员合议庭以10比2维持既有判例
确认“结果发生时不得适用未遂罪”
最高法院决定维持既有法律解释,即使强奸结果最终仅停留在未遂阶段,只要在实施过程中使被害人受伤,就适用强奸致伤罪,从重处罚。
20日,最高法院全员合议庭(主审大法官 Kwon Youngjun)对因涉嫌违反《性暴力处罚法》等被起诉的A某和B某,维持原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6年的判决并予以最终确定。
A某和B某于2020年3月与被害人一行人一起饮酒,同行者先行回家后,他们被控在解酒饮料中加入精神药品让被害人饮用,随后企图实施性侵。他们将失去意识的被害人带到一家酒店,但由于被害人家属持续打电话联系,且同行者前往确认被害人状态,最终犯罪仅停留在未遂阶段。
检方认为,两人使被害人陷入“暂时性睡眠或意识丧失状态”从而造成伤害,因此适用了比一般犯罪处罚更重的特殊强奸致伤罪。被告人则主张,既然强奸罪仅属未遂,那么强奸致伤罪也应视为未遂,从而减轻刑罚。
然而,一审和二审法院依据既有最高法院判例,没有采纳上述主张,判处了实刑。
最高法院将案件交由全员合议庭审理后,经讨论,以13名大法官中出席的12人中的10人赞成为结论,决定维持既有判例,驳回被告人的上诉。
作为对强奸致伤从重处罚的依据条款,《性暴力处罚法》第8条第1款规定,不仅对强奸犯罪的既遂犯,而且在未遂犯“使他人致伤”的情况下,也要从重处罚。因此,只要被害人受伤,就已经满足特殊强奸致伤罪的全部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与未遂犯是否成立无关,该罪即告成立,这是最高法院的判断。
大法官们表示:“结果加重犯(因犯罪行为导致更为严重结果而加重刑罚的犯罪)之所以从重处罚,是因为基本犯罪中内在的典型危险已经在现实中得以实现”,“即便行为人尚未完成全部实行行为,只要因此已经发生导致刑罚加重的结果,就将其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既遂犯处罚,这是符合责任原则的当然结论。”
但大法官 Kwon Youngjun 和大法官 Seo Kyunghwan 提出了反对意见,认为应当改变既有否认特殊强奸致伤罪未遂犯成立的判例。Seo大法官等人表示:“在性侵仅属未遂的情况下,将强奸致伤罪也视为未遂,从而可以减轻刑期,才是妥当的”,“认为特殊强奸致伤罪也存在未遂犯,更符合刑法规定的一般解释原则以及‘疑罪从无、疑利从被告’这一刑法基本理念的解释。”
最高法院相关人士表示,这是“在未作出单独立法的情况下,仅凭对现行法的解释论,很难承认特殊强奸致伤罪未遂犯的立场”的判决。
最高法院全员合议庭原则上由除法院行政处处长以外的13名大法官(包括法院院长)组成,但当天最高法院仅由12名大法官作出判决。2023年12月27日,大法官 Kim Sanghwan 卸任,候选人 Ma Yongju 的任命同意案虽已通过国会全体会议,但代理总统职权的副总理兼企划财政部部长 Choi Sangmok 迄今尚未行使任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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