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企业治理论坛18日表示,对于扩大董事忠实义务范围的《商法》修正案的担忧过于夸大。


论坛当天通过评论称:“将董事忠实义务对象从‘公司’扩大为‘公司及股东’的《商法》修正案已于本月13日在国会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其间财界照着老一套手册,一再重复滥诉忧虑、企业经营萎缩、外资攻击等与过去毫无差别的主张”,予以指出。


接着又称:“甚至经济团体还在编造一种近乎虚构的故事,声称‘仅凭股价下跌这一理由,就为股东提起诉讼创造了环境’。”


同时,论坛也批评了近期韩国经营者总协会会长Son Kyungshik在媒体采访中就此表示“这是一部削弱企业竞争力的‘恶法’,将请求政府行使再议要求权(否决权)”的言论。


论坛表示:“Son会长在采访中主张,‘如果因为投资就被起诉,还有谁会经营企业?如果连大规模设备投资、新业务拓展、并购(M&A)等经营判断都成为诉讼对象,哪位经营者还会发挥企业家精神?’并称‘如果连设备投资等经营判断都成为诉讼对象就会很头疼’。这一主张是虚假的。”


论坛以三星SDI的有偿增资为例说明,即便《商法》修正案最终敲定,‘以纯粹业务目的为目标’的议案也不属于董事忠实义务的适用对象。


论坛强调称:“设备投资、研究开发(R&D)、(非关联公司)并购、股东回报等资本配置政策是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此类董事会决策均由全体股东共同分享收益或损失,因此不存在利益冲突”,“即便《商法》修正案最终敲定,本次以‘纯粹业务目的为目标’的三星SDI有偿增资议案也不属于董事忠实义务的适用对象。”


也就是说,为实现经营目的而进行的大规模有偿增资,原则上不存在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不属于股东忠实义务事项。但论坛评估认为,若如近期Korea Zinc有偿增资案那样,存在通过稀释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以维护特定股东利益并防御经营权的目的,则可能构成股东忠实义务事项。


论坛解释称:“另一方面,如果仅以不属于忠实义务对象为结论,可能会有人质疑此类行为是否完全没有问题”,“对于此类大规模有偿增资,根据现行《商法》,也应当认为董事的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中包含了面向直接当事人——股东的‘说明义务’。”



论坛接着表示:“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的治理准则中也记载了同样的内容”,“在所需资金规模、筹资方式上,对公司和股东的利弊进行审查等所有内容,都要在证券申报书中详细记载,并向全体股东进行说明(‘完全信息公开’),这就是履行上述说明义务。”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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