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级债提前赎回K-ICS基准下调10~20个百分点
改善解约退还金准备金致保险公司分红能力下降
通过强化K-ICS“核心资本”提升资本质量

金融当局将大幅完善在国际会计准则(IFRS17)体系下引入的偿付能力充足率(K-ICS,简称“K-ICS”)。为提升保险公司资本质量,将提高基本资本比重并下调K-ICS监管建议标准。同时,还将减轻降低保险公司分红能力的解约退保金准备金提取负担。


金融委员会于12日表示,通过第七次保险改革会议,已制定包含上述内容的《保险业资本监管高度化方案》。


自2023年在保险业引入IFRS17和K-ICS后,为维持稳健性比例而需计提的必要资本大幅增加。但在办理次级债券中途赎回或新增保险险种等许可审批时需满足的K-ICS监管标准(通常为150%)并未改变。为满足沿用已久的监管标准,各保险公司发行了规模达数千亿韩元的资本证券,利息成本和财务负担随之加重。


时隔24年调整保险公司K-ICS 150%标准 View original image

因此,金融当局计划在保险公司次级债券中途赎回条件中,将K-ICS标准比现行水平下调10~20个百分点。这是时隔24年首次调整K-ICS监管标准数值。当局将通过实务工作组(Task Force)和量化影响评估等程序,于今年上半年内敲定最终方案。为提高制度可接受度,还将制定过渡性条款,支持平稳落地。


当局此次在调整K-ICS的同时,也决定一并调整与K-ICS挂钩的其他监管标准,如新增保险险种以及解约退保金准备金等。解约退保金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在客户解除保险合同时向其退还资金而事先提取的准备金。有意见指出,保险公司在此项准备金上提取资金过多,导致税收和分红能力下降,据悉当局正据此制定改进方案。按现行规定,今年若保险公司的K-ICS在190%以上,只需提取80%的准备金,但当局计划通过改进措施将这一K-ICS门槛降至170%。


K-ICS为可用资本除以要求资本所得。可用资本根据损失吸收能力分为基本资本(普通股、盈余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累计额等)和补充资本(新型资本证券、次级债等)。金融当局此次也制定了通过强化基本资本并使监管标准更加合理,以提升保险公司资本质量的改进方案。


损失吸收能力较强的基本资本,迄今并非K-ICS强制遵守标准,而仅作为经营实态评估的下位项目使用,这引发了保险公司忽视资本质量管理的问题。当局参考银行业以及欧洲、加拿大等海外主要国家的做法,决定将基本资本K-ICS引入为强制遵守标准。今后若基本资本K-ICS未达到标准,当局即可采取及时纠正措施等监管手段。当局还将强化相关信息披露,并在对保险业开展压力测试时,将基本资本纳入监测对象,以引导更加积极的管理。


同时,将推进精算监管现代化。IFRS17本质上是以原则为中心的准则,并未对精算方法论给出具体细则。去年在实报实销医疗保险赔付率、无/低解约退保金产品解约率等个案上出现会计问题时,在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管的治理结构方面暴露出体系性不足。


当局今后将在稳健性管理的层面,将保险负债评估标准法制化,使其能够得到系统、细致的管理。将通过在法律中设定对实务标准制定主体的授权条款,赋予其实效性,并提升民间实务标准的有效性。借此将强化精算监管与检查以及内部控制。考虑到IFRS17准则的特殊性,当局还将补充质询与解释程序,使在出现准则解释争议时,能够将精算视角及其影响一并纳入考量。


非常风险准备金制度也将进行完善。非常风险准备金是为应对意料之外的大额损失而计提的准备金。随着普通财产保险市场的增长,其提取规模持续增加,截至去年三季度已突破12.2万亿韩元。当局认为,相较于制度设立初衷,目前的提取负担已过重,正成为制约分红和纳税的因素。


当局预计,若将非常风险准备金制度调整为更符合现实的水平,保险公司提取额将减少约1.6万亿韩元。在准备金转回条件方面,将删除当期净亏损、保险营业亏损等不切实际的条件,改为在各险种损失率超过一定水平时即可转回准备金。通过这一调整,预计保险公司资本的运用灵活性将有所提高。


当局计划,将此次制定的《保险业资本监管高度化方案》在今年上半年内,经过实务工作组、压力测试以及业内意见征求等程序后最终敲定。以年终决算适用改进方案为目标,将在年内推进修改《保险业法》施行令和监管规章等相关工作。



金融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本次措施,一方面将引导保险业资本质量改善,另一方面也将缓解与保险公司稳健性相比过度沉重的监管资本负担,如次级债发行成本等。”他还表示:“通过对解约退保金准备金和非常风险准备金等法定准备金的整理,将在健康管理基本资本的前提下,提高资本运用灵活性,并扩大纳税和向股东分红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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