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主张适用杀人罪 请求判处重刑
检方就一名肝癌晚期患者遭凶器袭击后两个多月死亡的案件,在二审中主张适用杀人罪,并求处重刑。
联合新闻社11日报道,援引光州地方检察厅消息称,在光州高等法院刑事第2部(审判长为高级法院法官 Lee Uiyoung)审理的针对70岁男子南某的二审结案公判中,检方以杀人未遂罪起诉南某,并向合议庭请求“适用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检方表示:“由于南某的攻击行为,受害人身体多处被刺伤,为治疗刺伤而无法正常接受抗癌治疗,最终死亡”,“受害人的肝癌中位生存期推定为8至10个月,但在案发后两个多月便死亡,评估认为南某的加害行为成为其死亡的决定性因素”。
南某一方的辩护人则称:“受害人的死亡原因被记载为病逝,而且是在接受刺伤治疗出院后死亡,本案并无对杀人罪的严格证明”,“请考虑南某在患有精神分裂症、精神和心理状态减弱的情况下实施犯罪,从轻处理”。
针对南某的二审宣判公判将于4月1日进行。此前,南某因去年5月上午在全罗南道灵光郡长途汽车客运站附近,用凶器多次刺伤正在卖水果的60多岁流动摊贩A某,被控杀人未遂,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案发时为肝癌四期患者的A某,因脏器等部位被刺伤,病情恶化,并于去年6月去世。案发当时因未服药导致精神分裂症症状恶化的南某,对与其素不相识的A某挥舞凶器,并用拳脚殴打A某。
因脏器等部位被刺伤的A某被送往医院,虽然保住了性命,但肝癌四期病情恶化,最终于去年6月死亡。
检方认为,A某因刺伤等原因未能正常接受肝癌治疗而死亡,遂将公诉书中的罪名由“杀人未遂”变更为“杀人”。
一审合议庭表示:“虽然怀疑南某的犯罪行为对受害人死亡产生了影响,但似乎难以认定杀人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未予采纳检方意见。不过,一审同时指出:“他对无辜受害人挥舞凶器,给其带来巨大痛苦,却仍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辩解、不予道歉,因此将判处接近杀人罪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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