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再审中宣告无罪的原判决获最终确定
“属敌对团体”的证据不足…违反劳动争议调解法指控亦判无罪

30多年前因参与劳动运动团体“仁川富川民主劳动者会”活动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在再审后被最终宣告无罪。

韩联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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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5日消息,大法院第3小法庭(审判长 Lee Sukyeon 大法官)于上月13日最终维持了对当时因涉嫌违反《国家保安法》和《劳动争议调停法》而被起诉的A某和B某作出的再审无罪原判。


被最终宣告无罪的人于1988年加入当时被归类为“利敌团体”的仁川富川民主劳动者会,因被控持有并散发利敌宣传物而被逮捕并移送审判。A某还被加上在某公司长期罢工静坐斗争期间介入该公司争议行为的嫌疑。


法院于1989年认定上述指控罪名成立,分别判处A某和B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并宣告资格停止1年1个月。二审同样认定有罪,但将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资格停止1年。


在二审结束18年后的2018年,他们以仁川富川民主劳动者会并非利敌团体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首尔高等法院于去年6月宣判他们无罪。高院合议庭认为:“仅凭检察官提交的证据,难以认定该团体符合《国家保安法》所称,以赞扬、鼓舞、宣传或同调反国家团体等活动为目的的利敌团体,证据不足。”


在再审过程中,检方也向法院提交意见书称,考虑到仁川富川民主劳动者会有可能被视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团体,以及在针对其他会员的再审判决中并未被认定为利敌团体等情况,难以承认仁川富川民主劳动者会具备利敌团体性质。


合议庭对检方主张为利敌宣传物的文件则认定为“违法收集的证据,不具备证据能力”。理由是,当时治安本部调查官在非法逮捕被告人的情况下强行传唤并扣押了相关文件。此外,合议庭还认为,难以断定相关人员持有该文件,或明知其为利敌宣传物。



另一方面,合议庭对A某涉嫌违反《劳动争议调停法》的指控也作出了无罪判断。对此,检方提起上诉,但大法院认为宣告无罪的原判并无不当,驳回了检方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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