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州地方法院。宋宝贤 记者

光州地方法院。宋宝贤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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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残疾人财产的监护代理人以及擅自取款的保护性作业场员工被判处缓刑。


4日,光州地方法院刑事第5单独合议庭首席法官Ji Hyesun表示,因涉嫌侵占和违反《残疾人福利法》被起诉的A某(55岁)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被责令接受保护观察及80小时社会服务。


A某被指在2017年至2023年期间,擅自使用其智力一级残疾的表兄弟B某的财产共计约4,800万韩元,并侵占保险金约1,800万韩元。由于被指定为B某监护人的A某之母年事已高,财产一直由A某代为管理。


Ji法官就量刑理由表示:“A某将受害人相当一部分财产用于自己的生活费用,主观恶性较大,而且大部分损失尚未得到弥补。”


同一审判庭还对因涉嫌准诈骗被起诉的残疾人保护性作业场员工C某(31岁)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缓刑2年。C某被控于2023年利用一名自闭症残疾人的身份证件和个人信息,分15次擅自取款共计约200万韩元。


法院考虑到C某与受害人一样也是智力残疾人,并斟酌其被羁押服刑的经历,作出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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