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知有致病可能仍为逃避兵役义务而用药,可认定为减免兵役目的用药”

[法院判决]

一名在接受兵役体检过程中注射类固醇等药物的健身教练,因违反《兵役法》的嫌疑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该判决已最终确定。法院认为,即使是出于职业特性使用药物,如果明知可能引发足以成为免除兵役事由的疾病,也应认定是以逃避或减免兵役义务为目的而用药。

大法院刑事第二部(主审大法官 Oh Kyungmi)于13日对因违反《兵役法》被起诉的A某,维持原审判决,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2024都18498)。

在军队体检中给人注射类固醇的教练获缓刑 View original image

[事实关系]

A某在2013年5月首次接受兵役体检时,被判定为现役二级入伍对象。此后,他以学业等为由于2017年2月出国前往澳大利亚,同年12月回国后再次接受兵役体检。当时因高血压被处以7级复检(治疗期3个月),次年3月在复检中因“原发性高血压”被判定为2级。


然而,在复检期间,A某在自己家中通过注射器注射了类固醇等可能引发高血压等心血管疾病及肝损伤副作用的药物。检方认为其具有逃避或减免兵役义务的目的,以违反《兵役法》的嫌疑将其起诉。


A某辩称:“由于健身教练这一职业的特性,为了在短期内增加肌肉才服用类固醇制剂”,“并非以逃避或减免兵役义务为目的而服药”。


[一审及二审判断]

一审采纳了A某一方的主张,宣告其无罪。一审指出:“综合A某曾报考驻韩美军支援部队(KATUSA)但落选,以及曾向熟人发消息表示要去服兵役等情况来看,仅凭检方提交的证据,尚难认定已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证明A某是以逃避或减免兵役义务为目的而损伤身体。”


然而二审的判断不同。二审认为,A某是以逃避或减免兵役义务为目的而损伤身体,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一并判处240小时社会服务。


二审表示:“A某在2019年3月体检中被判定为2级,并被通知同年5月入伍,但在入伍日期到来前以急性肝炎为由将兵役延期60日,而在入伍日期前后又以准备比赛为名,持续服药2个月以上”,“A某在明知自己为入伍对象,且性腺机能减退症可能成为延期或免除兵役事由的情况下,仍在超过2个月的相当期间内服用具有高度诱发性腺机能减退症风险的药物。”


接着指出:“从A某对营养学和健身训练进行了相当研究,以及从事健身教练工作的经历等情况来看,他应当十分清楚相关药物可能诱发性腺机能减退症。”


同时还表示:“辩护方以A某曾报考驻韩美军支援部队,并曾向熟人发消息称要去服兵役为由,主张其无罪,但综合其延期入伍的过程、期限、理由及次数等情况,仅凭这些情节,难以认定A某具有自愿完成兵役服役的意愿”,“A某的上述行为动摇了兵役制度的根本,需要予以严正应对。”


[大法院判断]

大法院认为,二审的上述判断并无不当,予以维持并最终确定。



韩Suhyun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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