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作出不予审理驳回决定

公州市在与沥青混凝土工厂大气排放设施申报取消处分诉讼中胜诉 View original image

忠清南道公州市25日表示,在针对沥青混凝土工厂大气排放设施申报取消处分的诉讼中,公州市获得胜诉。


市政府认为,位于桂龙面的一家代称为A的企业在2021年12月过度偏高地计算粉尘产生量,违反了规划管理地区的选址限制规定,因此作出取消受理其大气排放设施申报(关闭)的处分。


对此,A企业主张粉尘产生量的计算具有合理性,申报书的填写不存在问题,并于2022年1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分。


然而,法院指出,该企业当时未正确适用公告规定,显著偏低地计算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判决认定公州市作出的申报取消处分并不违法。


大法院也于本月14日作出驳回不经审理上诉的决定,公州市最终胜诉。不经审理上诉制度是指在第三审中,如原审判决不存在违法等法定事由,则不进行实体审理而维持原审判决的制度。


由于相关地块紧邻村庄,居民认为不适合设立沥青混凝土工厂,反对意见持续了10余年。得知公州市胜诉的消息后,居民对当地矛盾得以化解表示欢迎,并表示希望今后能在该地块引进能够与居民实现共生发展的企业。


环境保护科长Oh Hongseok表示:“本次诉讼最终胜诉,使我们得以守护当地居民的健康权。今后也将努力打造一个让市民安心居住的舒适宜居的公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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