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停业6个月处罚过重”
“广播通信委员会本应考虑到侵犯广播自由、损害媒体公共价值的问题”

曾被处以停业6个月处分的综合编成频道 MBN(每日放送),在针对广播通信委员会提起的要求撤销停业处分的诉讼中最终胜诉。

韩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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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法官 Park Youngjae)于13日就 MBN 起诉广播通信委员会要求撤销停业等处分一案,作出维持原审原告胜诉判决的终审裁定。


广播通信委员会于2020年10月以 MBN 通过非法方式弥补资本金、违反《广播法》为由,决议对其作出停业6个月的处分。但为尽量减少合作方的损失,决定将该处分的执行予以延迟6个月。


MBN 不服处分提起撤销诉讼,但一审于2022年11月判决称,“原告(MBN)的不当行为看上去违法性极强”,认定广播通信委员会提出的5项处分事由中有4项成立,判决原告败诉。


一审认为,MBN 在2010年获得综合编成频道批准时,以包括公司高管在内的16人作为借名股东,将认缴资本金中的556亿韩元以公司资金实缴,却为隐瞒此事而虚假编制财务报表,以及为掩盖资本金非法弥补行为,在2011年至2018年期间虚假披露财务报表等行为,符合处分事由。


然而二审虽然表示上述一审判断“看上去适当”,但同时指出,“从裁量权逸脱和滥用相关的直接、间接影响综合考虑,即便在形式上属于停业处分,实质上却将导致相当于营业许可被取消的结果”,推翻了一审结论。


二审合议庭判决称:“不当行为,即处分事由,并非原告在播出过程中实施的、应受指责的行为”,“难以认为本案处分是在适当比较公共利益受侵害程度与原告因处分将遭受的不利之后作出的,因此原告的请求具有理由。”


也就是说,整体处分事由虽被认可,但广播通信委员会在决定对 MBN 处以停业6个月时,并未充分考虑由此可能引发的对广播自由的侵害、新闻媒体公共价值受损等问题。


广播通信委员会不服二审判决提起上告,但大法院认为二审判决不存在重大违法等情形,当日以简易方式驳回上告,作出“审理不进行驳回”裁定并最终确定判决。



MBN 方面表示,将“尊重大法院判决,并将研究必要的后续措施”。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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