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下一代核电”SMR制定配套监管措施……“推进修改《原子能安全法》”
在第207次原子能安全委员会会议上报告
被称为下一代核电站的小型模块化反应堆(SMR)将于年内建立相适应的监管体系。政府主导项目正在研发的创新型小型模块化反应堆(i-SMR)计划于明年申请标准设计许可,监管部门将为此新制定相应标准。
原子能安全委员会在13日召开的第207次委员会会议上,汇报了《SMR安全监管准备现状及推进计划(草案)》。
原子能安全委员会计划在今年完成监管立场的确立和监管标准的整备等工作,构建审查基础,以便在2026年按计划受理的i-SMR标准设计许可申请中,能够及时开展审查。
原子能安全委员会之所以重新制定SMR标准,是因为现行监管体系是针对大型商用核电站设计的,若原样适用于SMR则存在诸多不适当之处。开发方预估,目前正在进行的i-SMR设计与现行监管不相符的条款多达36项。
其中,对于2项法律条文和2项行政规章,原子能安全委员会认为即使在尚未完成详细设计的情况下,也可以着手研究修订或制定方案,拟优先推进。
在与i-SMR不相符的现行规定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原子能安全法》中关于反应堆操纵许可证持有人数量的规定。现行规定要求,每座反应堆必须至少各有1名取得反应堆操纵监督员许可证和反应堆操纵员许可证的人员,始终从事该反应堆的运行工作。原子能安全委员会认为,这一规定更适用于大型商用核电站,有必要在充分考虑i-SMR特性的基础上进行修订。
《放射能防灾法》中关于放射性紧急防护计划区(EPZ)的条款也在修订研究之列。根据现行《放射能防灾法》,发电用反应堆及相关设施的预防性防护措施区半径为3至5公里,紧急防护措施计划区半径为20至30公里。鉴于SMR装机容量较小且安全性得到强化,监管部门认为这一规定也有可能进行调整。原子能安全委员会表示,将制定符合i-SMR特性的EPZ划定方法论。
原子能安全委员会还将制定《反应堆设施选址技术标准》,对不受i-SMR标准设计细节影响、可共用于所有核电站的事项进行整合和完善。同时,为应对由于新设计特性而导致部分技术标准不必适用或无法适用的情形,委员会还决定制定《反应堆设施技术标准豁免与例外认可程序》。
原子能安全委员会计划在取得标准设计许可之后,围绕建设许可申请及商业运行,研究覆盖建设、运行、退役以及防灾、防护等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确认监管措施。此外,将新设钠冷快堆(SFR)、高温气冷堆(HTGR)、熔盐堆(MSR)、铅冷快堆(LFR)等非轻水型SMR工作组,从中长期来看,引入具有技术包容性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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